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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不能淪為調節工具 銀監會要求銀行明確定位

發佈時間: 2013年03月22日 14:2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 東方網

  銀監會相關領導明確要求,商業銀行要密切關注各項風險管控措施的執行情況,要明確設定開展理財業務的指標限額和風險限額,使理財業務真正回歸到“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資産管理本質。

  儘管銀行理財業務近年來發展迅猛,但對很多銀行來説理財業務仍是其他業務的調節工具,銀監會相關領導近日對此予以了批評,並要求商業銀行董事會和高管層對理財業務要有清晰的戰略定位。

  自2005年至今,銀行理財業務已經發展了七年。截至2012年末,各銀行共存續理財産品32152款,理財資金賬面餘額高達7.1萬億,佔銀行業資産的5%左右,而美國在2008年資産管理規模就超過了金融業資産的70%,比較可見,我國銀行理財産品發展空間巨大。但在很大程度上,看似愈發重要且空間巨大的理財業務目前對很多銀行來説仍居次要之位。

  銀監會相關領導在一次內部會議中明確批評説,仍有部分銀行的董事會和高管層對理財業務發展缺乏明確的戰略定位,沒有真正確立“代客理財”理念,只是將理財業務當作其自營業務的附屬。

  具體來説,就是當存款規模緊張時就通過發行保本、高收益産品爭攬存款;當貸款規模緊張時,就通過理財實現貸款規模表外化,把銀行理財當作簡單的“高息攬儲”或“變相放貸”的工具。

  且有些銀行在産品設計上模倣抄襲其他銀行做法,在産品定價上採取簡單跟隨策略,缺乏真正自主的産品設計能力。銀監會相關領導説,這些做法均沒有從銀行自身轉變經營方式、提升核心競爭力、幫助客戶實現資産保值增值角度的方面統籌規劃考慮。

  為此,在一次內部會議上,銀監會相關領導明確要求,商業銀行董事會和高管層“不能只管低頭拉車,不管抬頭看路”,對理財業務要有清晰的戰略定位,要密切關注各項風險管控措施的執行情況,確保各項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措施體現充分了解客戶和符合客戶利益的原則,避免理財業務淪為其他業務的調節工具和手段,使理財業務真正回歸到“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資産管理本質。

  同時,上述相關領導還要求商業銀行應該建立起清晰的風險管理架構。要求商業銀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理財産品的性質和自身特點,建立科學、透明的理財業務管理規章制度體系、決策程序,高效、嚴謹的業務運營信息系統,健全、有效的內部監督系統,以及應急處理機制,對理財業務實行全面的風險管理。

  銀行理財業務作為一項新興業務,把握金融創新和風險控制的平衡是重點。上述相關領導要求商業銀行要明確設定開展理財業務的指標限額和風險限額,以服務實體經濟為最終目標,紮實依法合規開展理財業務,不觸發風險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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