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內容:
2005年天一房産置換有限公司委託光大房産(仲介公司)向社會預售星雲小區待開發樓盤,2005年交訂金3萬,2006年5月簽訂購房合同,交納30%訂金,2006年下半年小區動工補交10%購房款。其後三年陸續交完房款,于2010年9月交房(已過了約定時間)。其後2011年在辦理房産證、土地使用證的時候發現土地使用年限只有36年(加上蓋房的4年)實際只有40年。後來才發現這個地塊原告屬於另外一家單位,有50年使用權,用了10年,後面被開發商買過來才蓋了我們住的小區。當時買房的時候也問過房子有多長時間年限,售樓的人只説:商品房都是70年,也就沒在意!(我們小區近300戶都沒想過要求出示土地使用的證書)因為2005年交訂金的時候開發商根本沒取得預售資質,這也是後面才知道的。因為當時售房處就在開發區管委會對面,想著政府就在對面應該會合法。結果導致剛買的房只有36年使用年限,縮水一半。這事該咱辦?求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