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內容:
我在2007年購買了位於福州市閩侯縣博士後緣墅小區中的一套聯排別墅,根據質量保證書中的日期,住宅在2007年7月18日竣工驗收核驗,質量合格,由於今年連續大雨,前幾天在那邊發現頂樓雨水管周圍有漏水現象,找物業説這個歸開發商管,開發商説根據兩書中的時間來約定保修期,保修書中寫時間只有4.5年,只有高層住宅才保修五年,還建議我如果不是很厲害就自己花點錢修了好了,折騰了半天也麻煩。《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規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到今天2012年3月6日,如果按照保修期5年來算屋面漏水仍處於保修期內,而如果按照4.5年來計算,到2012年的1月18日就超過了保修期。
我認為開發商的行為已經侵犯到我的合法權益。現在物業和開發商兩個都在互相踢皮球,雖説我那屋頂余水管周圍滲漏不是非常厲害,但是這種行為實在是讓人惱火。
我的要求是:開發商立刻修復屋頂漏水情況,並做出道歉。
注:如有需要可以提供當時和開發商的電話錄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