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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網 > 經濟 > [小崔説 立波秀]夫唱•婦隨

婚姻財産保衛戰

發佈時間: 2012年09月29日 14:4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 央視網


  香港、境外生子問題

  莊豐源的祖父莊曜誠于1978年來港定居,其在內地出生的兒子莊紀炎一直申請單程證,但未獲批准。 1997年9月29日,莊氏夫婦來港探親時在港産下莊豐源;同年11月,莊氏夫婦返回內地,兒子則交給祖父母照顧。 1999年4月,入境處長髮信通知莊曜誠,指莊豐源不獲香港永久居民身份及沒有居留權,再次觸發司法覆核訴訟。

  1999年1月,終審法院裁定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即使出生時父或母不是本港永久居民,亦可按《基本法》第24條獲居留權;結果引致港府要求人大釋法,規定只有出生時父或母已為永久居民的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才有居港權,部份不合資格人士抗爭時發生入境處縱火案,釀成兩死數十傷慘劇。2001年7月,終審法院裁定回歸後出生的莊豐源享有居港權。政府沒再向人大常委要求釋法,人大亦未有進一步行動,自此內地人來港産子,其子女即取得居留權。2003年,赴港旅遊自由行政策的進一步擴大,使得內地孕婦赴港産子的數量連年猛增。

  厲健律師提示:依據2010年文件規定,赴港生子,仍有可能被處以高額罰款的風險。《國家人口計生委對上海市人口計生委關於中國內地居民不符合規定在境外生育問題請示的復函》規定:夫妻雙方均為我國內地居民,在國外、境外生育的子女回我國內地居住,辦理了入戶手續或兩年內累計居留滿18個月的,在適用各地人口和計劃生育政策規定時,應當計算該子女數。

  夫妻一方為我國內地居民,一方為港澳臺居民或外國人的,在國外、境外生育的子女回我國內地居住,辦理了入戶手續或兩年內累計居留滿18個月的,在我國內地申請再生育子女時,應當計算該子女數。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對男女雙方分別按照統計部門公佈的當地縣(市、區)上一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相應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個人年實際收入高於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還應當按照其超過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會撫養費。


  夫妻關係融洽,和氣則生財,家和則萬事興。無論任何法律條文都是假設矛盾存在的前提下,以尊重人與人之間的利益,維護個人權益不受損害為基礎而設立。夫妻和睦,共同處理好家庭關係,守護好家庭財産是夫妻的第一要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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