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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網 > 經濟 > [小崔説 立波秀]夫唱•婦隨

婚姻財産保衛戰

發佈時間: 2012年09月29日 14:4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 央視網


  房子是個大問題

  一對夫妻在結婚前,男方父母為兒子買了一套180平米的住房,在辦理産權證的過程中,剛登記結婚的兒媳在産權上加了自己的名字。由此,婚前男方父母給買的房子,在無形中成了小夫妻的共有財産。夫妻倆到法院辦理離婚,女方要求分割這套房子的所有權,因為這是夫妻倆的共有財産。可是公婆堅決不同意,認為這套房子是自己的房産,是買給兒子的,兒媳不經過他們同意就偷偷辦成夫妻共同財産,損害了他們老夫妻的利益。

  厲健律師提示:婚前、婚後是界限,三證登記是關鍵。《婚姻法》第八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産,産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該不動産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産。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産,産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認定該不動産為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有證據證明贈與一方的除外。

  另外,《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産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産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不動産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可將該不動産認定為不動産權利人的個人財産,尚未歸還的部分貸款為不動産權利人的個人債務。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由夫妻共同財産還貸部分,應考慮離婚時不動産的市場價格及共同還貸款項所佔全部款項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動産權利人對另一方進行合理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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