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視頻|網站地圖 |
客服設為首頁 |
為規範舊電器電子産品經營活動,促進資源綜合利用,保護環境,根據《廢棄電器電子産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我部起草了《舊電器電子産品經營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左側的"部門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提出意見。
2.登陸商務部網站(網址:http://www.mofcom.gov.cn)進入"徵求意見"點擊"《舊電器電子産品經營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提出意見。
3.電子郵箱:Tf_liutong@mofcom.gov.cn
4.傳真:010-65198905。
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12年8月28日。
舊電器電子産品經營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舊電器電子産品經營活動,促進資源綜合利用,保護環境,根據《廢棄電器電子産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舊電器電子産品經營活動包括對舊電器電子産品的收購、維修、翻新、銷售等。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舊電器電子産品是指具有基本功能,可再次流通使用的電器電子産品。
第四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舊電器電子産品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舊電器電子産品經營應遵循誠實、守信、公平、公開的原則。
第六條商務部負責舊電器電子産品經營活動的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制定行業發展規劃、政策,指導行業組織有關活動。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舊電器電子産品行業管理工作,制定經營市場和網點發展規劃,指導、協調和管理經營市場和經營者健康有序發展。
各級公安、工商、海關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經營活動
第七條舊電器電子産品經營者應當對收購的舊電器電子産品建立檔案資料,在收購時應當實行嚴格的登記制度。登記須包括舊電器電子産品的類別、商標、産品製造商、型號、機身序列號、生産日期、收購時間和地點、個人出售者姓名和身份證件號碼、企業營業執照、機關或事業單位組織機構代碼等內容。
第八條舊電器電子産品經營者不得將在收購過程中獲得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個人信息用於與舊電器電子購銷活動無關的領域。經營者對於知悉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對於收購的舊電腦等存儲介質,舊電器電子産品經營者應在收購前提示出售人刪除相關信息。
第九條舊電器電子産品經營者應當查驗收購的舊電器電子産品質量狀況、性能情況和主要部件的維修、翻新情況及翻新件的商標、生産者信息,以此作為定價依據,並將查驗結果和收購價格一併記入産品檔案資料。
舊電器電子産品經營者對産品自行維修、翻新的,應當將主要部件的維修、翻新情況及翻新件的商標、維修翻新者信息等記入産品檔案資料。
第十條舊電器電子産品經營者維修、翻新舊電器電子産品應當保持或改善節能、環保性能,應當使用節能、環保工藝和器材物料。維修、翻新後拆解下來的廢棄物,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處理。
維修、翻新後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産安全等國家技術規範強制性要求的舊電器電子産品,舊電器電子産品經營者應當交由有廢棄電器電子産品處理資格的企業處理。
第十一條舊電器電子産品經營者銷售舊電器電子産品時應當向購買者出示該産品檔案資料,不得隱瞞主要部件維修、翻新等有關情況。
第十二條舊電器電子産品經營者應當在銷售舊電器電子産品顯著位置粘貼舊貨標識。
第十三條舊電器電子産品經營者應當在交易完成後,向購買者出具銷售憑證或發票,並應當提供不少於3個月的免費包修服務,交易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舊電器電子産品仍在三包有效期內的,應按照相關規定履行三包責任。
舊電器電子産品經營者應當設立銷售臺賬,對銷售情況進行如實、準確記錄。
第十四條舊電器電子産品經營者禁止收購和銷售下列舊電器電子産品:
(一)喪失全部使用功能或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條件的;
(二)維修、翻修後仍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産安全等強制性標準要求的;
(三)以翻新産品冒充新産品的;
(四)未張貼舊貨標識的;
(五)在抵押期間的;
(六)在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查封、扣押期間的;
(七)通過盜竊、搶劫、詐騙等違法犯罪手段獲得的;
(八)走私的;
(九)不能説明來源,缺乏産品檔案記錄的;
(十)其他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
第十五條舊貨市場應當建立舊電器電子經營者檔案。
第十六條鼓勵舊貨市場建立電子信息管理系統,對舊電器電子産品經營者收購和銷售的舊電器電子産品信息及時統計,包括銷售産品品名、商標、産品類別型號、數量、單價、經銷商、購買者等內容,及時發佈舊電器電子産品市場信息。
第十七條鼓勵舊貨市場開設報廢家電儲存專區,並提供報廢家電集中收集、運輸的服務。
第十八條相關行業協會接受商務主管部門的指導,開展推廣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組織專業技能培訓,完善舊電器電子産品檔案信息系統,建立企業、從業人員誠信經營檔案等工作。
第十九條商務部制定舊貨標識的編碼規則、格式、製作要求以及印製、發放和登記規定。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提交相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查處。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