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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P供圖
高溫津貼為何難落實?70.1%受訪者歸因于政府部門監察執法不到位
實習生 鄭思琦 本報記者 向楠
近年來,高溫津貼發放一直是入夏后的熱點話題,勞動者在高溫條件下工作如何享有安全和健康保障也備受社會各界關注。上周,中國青年報社會調查中心通過民意中國網和搜狐網,對2793人進行的一項調查顯示,72.6%的受訪者認為有關高溫津貼的規定落實得不理想,82.4%的受訪者表示今年還沒有收到高溫津貼。受訪者中,34.2%的人在私企工作,23.4%的人在事業單位工作,20.8%的人在國企工作。
72.6%受訪者認為有關高溫津貼的規定落實得不理想
年過花甲的李力(化名)是北京市朝陽區的一名環衛工人,他做環衛工人已經快兩年了,但是從來沒有聽説過要發高溫津貼。李力來自一個貧困縣,現在北京五環外租了一間7平方米的小屋,每個月租金500元。每天早上6點,他就開始一天的環衛工作了,10點半結束之後匆匆乘公交車回家吃午飯,又在下午一點趕回來繼續工作。“北京夏天特別悶熱,幹活沒有力氣。每個月拿到工資就行了,哪還求高溫補貼。”
上海一家茶餐廳的廚師楊儉,每天在40攝氏度以上的環境下從早上11點工作到晚上10點,整個工作環境就像蒸籠一樣,雖然餐廳提供鹽汽水,但還是不管用,挂在脖子上擦汗的毛巾都能擰出水來。提起高溫津貼,楊儉表示,聽説過國家有規定,但是老闆從來沒有提過要發,自己也從來沒有拿到過高溫津貼。
對於高溫津貼發放,國家已有規定。6月29日,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聯合發佈了《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在高溫條件下工作的勞動者應享有用人單位提供的高溫津貼。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發佈之後,“大谷打工網”針對基層打工者領取高溫津貼的情況開展了調查(11547人參與)。結果顯示,在北京、上海、廣州和深圳4個城市的基層打工者中,均有過半數的人沒有拿到高溫津貼,深圳沒拿到高溫津貼的基層打工者佔79%。
本報的調查也顯示,72.6%的受訪者認為有關高溫津貼的規定落實得不理想,82.4%的受訪者表示自己今年沒有收到單位發放的高溫津貼。具體來説,各類型企業受訪者尚未拿到高溫津貼的比例依次為:私企(90.2%);事業單位(82.5%);國企(67.4%)。
對於當前高溫津貼的發放中存在的問題,調查中,“不發放”排名第一(68.7%),其次是“用飲料等其他防暑物品替代”(32.7%),“不足額發放”(23.2%)排名第三,“延遲發放”(16.7%)排名最後。
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榮芳,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時指出,高溫補貼的具體標準和規範由地方規定,由於這樣的規範文件本身的法律地位較低,效力也比較弱,加上很多勞動標準需要勞動監察機關督促才能執行,本來成本就較高,這就會導致比如高溫補貼等一些勞動標準執行不到位。
高溫津貼的規定為何一直難落實
為什麼發放高溫津貼有明確規定卻一直難落實?調查顯示,“政府部門主動監察執法不到位”(70.1%)獲選率最高,其次是“維權成本太高”(62.8%),排在第三位的是“用人單位缺乏責任感與自覺性”(60.3%)。其他還有:“對違反規定的用人單位處罰過輕”(52.3%)、“公眾維權意識淡薄”(29.4%)等。
“規定缺乏可操作性是高溫補貼規定難落實的重要原因。”中國政法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張永理認為,《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中有一些規定不夠明確,也不夠全面。比如該規定適用於企業、事業和個體組織,這就使得執勤警察、NGO組織、臨時工等同樣在高溫條件下工作的勞動者被忽略。另外,規定中有關“室外作業”、“高溫條件”的界定很模糊,高溫費是按月發放還是按天發放也不明確。
“除了規定不夠明確之外,高溫津貼在落實過程中也存在一些列問題,比如用人單位之間經濟能力的差別帶來高溫津貼發放的差別、普通員工和正式員工之間在高溫津貼的待遇上也很不一樣。再加上相關的監督不到位,處罰力度也不夠;勞動者維權成本太高等因素,從而導致現在高溫津貼落實有困難。” 張永理説。
張榮芳也表示,依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規定,受到高溫保護的對像是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即與上述“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對於所謂的靈活就業人員,可能他們與單位並不存在勞動關係,因此也無法得到相關保護。另外,《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中雖然設定了高溫情形下必須的勞動保護措施,但對於用人單位違法的法律後果基本未規定,即使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其後果也非常輕微,僅限于“責令改正”。所以,這對用人單位的威懾力非常有限,發不發高溫津貼經常還是用人單位説了算。
拿不到補貼,78.1%的受訪者選擇“忍一忍算了”
如何才能把發放高溫津貼的規定落到實處?張永理建議:首先立法要完善,可參考和借鑒相關的國際公約,還要結合刑法、勞動法、工傷保險法、社會保險法等法律詳細制定出配套的處罰措施,加大規定本身的威懾力;其次,在聯合執法監督過程中,應明確分工和職責,建立長效協調機制,做好監察工作,保證執行;第三,就是要降低維權成本,簡化維權程序,從制度上消除維權之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報復性措施。
張永理認為,還可以建立實施先行扣除制度。“有的企業不發高溫津貼被舉報,勞動監察部門可以直接從該企業的收入中先行扣除一部分,如果該企業之後發放津貼了,就把錢還給他們,如果還是不發,那勞動監察部門就用先行扣除的錢來替企業發放。”
遇到該發的高溫津貼沒發,受訪者會作何反應?結果顯示,僅5.3%的受訪者選擇找單位理論,2.8%的受訪者選擇到相關部門舉報,0.6%的受訪者選擇向法院起訴,78.1%的受訪者選擇“忍一忍算了”。
“勞動者自身也要有維權意識,沒有收到高溫補貼就應該去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如果解決不了就到仲裁機構甚至是法院去尋求幫助。但是也要看到,在現實情況中,對於單個勞動者而言,為了幾百元的高溫津貼到處舉報打官司的成本還是太高,在這種個體維權成本高但是高溫津貼的發放又的確關乎每個人的切身利益時,政府就應該站出來,運用手中老百姓賦予的公共權力去代表多個個體維權。所以,要解決高溫津貼的維權問題,關鍵還是在於政府,勞動者個體畢竟還是弱勢方。” 張永理説。
但是,僅僅一個高溫補貼,在國家相關規定十分明確的情況下,仍要指望政府部門去一一敦促落實,是不是也是個問題呢?我們有多少類似的規定,落不到實處?為什麼會有那麼多的企業不願及時支付這筆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