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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辦尷尬:缺少法律依據 定位職能不清

發佈時間: 2012年07月09日 16:2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 財經國家週刊

  6月30日,上海陸家嘴論壇,“地方管理體制健全與風險防範”專題分論壇一結束,深圳市金融發展服務辦公室主任肖亞非就遭到眾多媒體記者的“圍追堵截”。

  此前一天,國家發改委發佈消息,國務院批復了支持深圳前海實行比經濟特區更特殊的先行先試政策,旨在打造香港與內地緊密合作的先導區及現代服務業機制創新區。在“前海試驗”中,深圳金融辦將扮演何種角色,推出什麼細則,成為媒體追逐的焦點。

  接受《財經國家週刊》記者採訪的學者表示,隨著中國新一輪金融改革的推進,地方政府金融辦對區域經濟發展的推動力日益顯著,發展空間越來越大。隨著擔保公司和小額貸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機構的不斷涌現,如何建立清晰有效的地方金融監管體系,成為當務之急。

  地方金融辦不斷擴權

  隨著中國新一輪區域經濟版圖的形成,地方政府金融辦早已不局限于往日的協調功能,正在謀求實體化突圍。

  浙江省金融辦主任丁敏哲在陸家嘴論壇上指出,現有金融管理體制難以滿足民間金融不斷發展的需要。

  他認為,健全立法金融管理體制,一是要靠分層管理,明確地方到底管什麼;二是要靠法律支持。“現在應該通過授權,賦予地方相應的監管職責和權限,包括對民間金融等監管職責。”

  多位地方金融辦負責人在接受《財經國家週刊》記者採訪時指出,在中國區域差異巨大情況下,地方政府對本地金融機構的經營和風險更為熟悉,建立地方政府主導的基層金融監管體系框架,已成不可回避的現實。

  以成立最早的上海金融辦為例,原來其職能主要是金融管理、協調、服務和推廣。後來通過“兩增一擴”增加了金融辦的權利,其中“兩增”之一即通過國資委委託金融辦管理的方法將上海金融國有資産劃歸金融辦管理,通過其監管下的上海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控股上海地區的多家金融機構,使上海金融辦具有了“小金融國資委”的雛形。

  除去為上海建設國際金融中心的服務職能,上海市金融辦基本覆蓋了地方金融的常規類型管理,包括從小額貸款公司到融資擔保公司到投資諮詢及審核等。

  另一個典型是,北京市金融辦在全國首先升級為金融局,職能也得到了強化。目前北京金融局下設服務處、證券期貨服務處、保險與非銀行服務處、處、金融穩定處等10個處室,分管不同金融領域,並承擔部分中央分配的職責。

  廣東省金融辦副主任葉穗生告訴《財經國家週刊》記者,金融辦這兩年監管權增加了不少,譬如2009年開始監管小額貸款公司;2011年又增加了監管融資擔保公司,非法集資的處置權力也在金融辦。

  上海交大中國金融研究院副院長費方域在陸家嘴金融論壇上提出,小貸公司、融資擔保、場外交易、股權交易中心等新興金融機構的監管權應歸於地方金融辦。

  一位不願具名的地方金融辦主任告訴《財經國家週刊》記者,雖然監管的範圍在擴大,但是由於職能模糊,金融辦的監管之路並不順暢。地方金融辦如何能夠名正言順、理直氣壯地推動經濟發展“已成當務之急”。

  尷尬身份

  “國家應該在立法層面設定地方政府金融管理責任,包括從國家層面立法或者省級人大立法賦予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一定職責。”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局長王紅6月30日在陸家嘴論壇上表示。

  王紅一語道破了地方金融辦身份的尷尬。

  地方金融辦是金融改革的産物。在本世紀初,國家對金融事務的管理定位成中央集權為主,“一行三會”的垂直監管。在金融監管模式確立的同時,作為議事協調機構的金融辦應運而生。

  中國最早的金融辦出現在上海,成立之初的上海金融辦當時並不在政府序列,也不具有行政審批權,主要任務是聯絡並配合“一行三會”和全國性金融機構在上海的工作。隨後各地政府為了協調金融管理,也紛紛設立了金融辦。

  “一行三會”垂直監管也有其覆蓋不到的領域,廣東省金融辦副主任葉穗生在接受《財經國家週刊》記者採訪時表示,以廣東省為例,證監會只設立到省級,銀監局能到地級市,保監局在部分地市有,只有人民銀行的分支可以到區縣。但是,現在很多小型金融機構活躍在縣級甚至在鄉鎮,在“一行三會”觸不到的地方,監管的職責又落到了地方政府的身上,地方金融辦也從最開始的議事協調機構逐漸有了監管權。

  隨後,在地方政府對金融産業越來越重視的大背景下,地方金融辦承擔的職能亦實現了升級和擴容。特別是金融危機以來,在培育金融産業、服務中小企業、支持小額貸款、實現農村土地流轉等方面,不少地方的金融辦都進行了嘗試和探索。

  然而在金融辦的發展中一直沒有擺脫身份的尷尬。雖然一些地方成立了金融辦,但是在國家部委當中找不到一個可以垂直管轄或者進行業務指導的部門。不少金融辦主任都對《財經國家週刊》記者表示,中央缺乏一個對金融辦的業務指導部門的存在,嚴重制約了地方金融辦未來的發展。

  儘管隨著2009年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的成立,以及上海金融辦實體化改革的開展,地方政府金融辦掀起了實體化改革浪潮,但僅從這兩大超級都市對金融辦稱呼的字面表現上來看,全國省級金融辦連一個統一的稱呼都沒有,實難看到職能定位上的一致性。

  除此之外,由於沒有在法律上賦予金融辦相應的權力,導致其定位和職能不清。王紅認為,目前國家政策已經對地方政府金融管理提出了具體的工作任務,但都沒有上升到法律層面,依然屬於政府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各地方金融工作辦公室、金融服務辦公室等在執法方面缺少法定依據。

  上海金融辦主任方星海也認為,“現在有很多情況下是部門立法,立的法不見得對全國很有利,但對某一個部門有利。因此地方金融辦、金融管理部門的職責在國家立法層面、或者國務院文件範圍之內予以規定、界定十分必要。” 深圳市金融發展服務辦公室主任肖亞非也表示,地方金融辦應該研究推進地方金融辦職責的法定化。

  明確職能定位成為地方政府金融辦呼聲最高的強烈願望。從尷尬地位到發揮推手作用,地方政府金融辦的擴權之路還面臨實際的困難。

  人才及制度瓶頸

  由於不少監管權力的下放,地方金融辦的權力在不斷擴大,但相應的對於地方金融的一些事件的處理需要的人員也相應地增多。前段時間,溫州提出要為金融綜合改革招賢納士,面向全國“廣撒英雄帖”,公開選聘108名金融方面的才俊。

  但是面對人才的招聘,多數金融辦領導大吐苦水。“人才,特別是專業的金融人才,很難招到。”

  江蘇省一位地方金融辦主任告訴記者,金融人才屬於高端人才,它會向經濟發達的地區特別是金融中心流動,所以地方上的專業金融人才非常匱乏。

  葉穗生也稱,現在監管權放在地方上,監管力量嚴重不足,經過幾次機構改革,編制指標非常稀少。因為人才的匱乏,對於地方金融監管中出現的新問題沒有專門的時間和人手去研究。他還表示,因為缺少人手,難以對地方性金融機構的分支進行有效監管。

  濰坊市金融辦副主任張新華對《財經國家週刊》記者坦陳,現在金融高端專業人才的招聘,需要編制,更高學歷的還需要行政級別的配備,這些都不是短時間能夠解決的。

  除了人才之外,地方金融辦監管範圍內的民間金融也缺少法律支撐。丁敏哲指出,現在《銀行法》、《證券法》等正規金融的法律非常完善,但沒有針對民間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規。浙江希望在國家相關部門的支持下,先行制定有關民間金融的管理辦法和地方法規,為引導民間金融從地下轉到地上提供制度化的法律保障。

  國務院在“十二五”規劃中,首次對地方金融監管提出了要求:“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體制,強化地方政府對地方中小金融機構的風險處置責任。” “十二五”規劃的背後,是地方金融辦擴權將隨之帶來一些問題,如何建立統一的中央管理機構;如何更規範的政務公開與公眾監督;如何清晰金融辦的管理範圍;各地金融辦的責權如何進一步統一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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