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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支付制度何時能陽光普照?

發佈時間: 2012年07月08日 07:1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 長江網

  2011年,孫立明從湖南懷化老家到浙江溫州一個建築工地當木工。2011年9月,他左眼在工作中被砸傷,被認定為工傷,並被鑒定為五級傷殘。因為單位沒有給他上工傷保險,又不願支付醫藥費,他很快陷入困境。聽説有一個“如果沒有工傷保險、單位又不給錢,可由工傷保險基金先支付”的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制度,孫立明喜出望外。今年5月,他來到溫州市人社部門諮詢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事宜,但工作人員告訴他,沒有參加保險的不能申請先行支付。(7月5日中工網)

  其實,孫立明的遭遇並非個案。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發佈的《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支付制度2011年~2012年實施情況調研報告》顯示,他們調查283個地級市和4個直轄市後發現,表示可以接受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支付申請的城市僅有28個,佔11.4%;其餘近90%的城市則明確表示“不可以”申請,或是不知道、不確定。許多城市人社部門的工作人員,對該制度的合理性表現質疑,不少人認為“社保經辦機構無義務墊付”,“不可能白白拿錢給勞動者”。執法者缺乏對制度的認同,自然在實踐中也就喪失了動力。

  在《社會保險法》實施以前,那些游離在工傷保險以外的農民工一旦遭遇工傷,自己負擔不起醫藥費、黑心老闆又“耍賴”時,除了乞求老闆“發善心”外,就只能選擇曠日持久的訴訟程序。由於訴訟程序遙遙無期,不少工傷勞動者“小傷拖成大傷”,甚至“工傷拖成死亡”。這讓遭受工傷的勞動者很受傷!

  從制度設計層面來講,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支付制度是一個很好的制度。《社會保險法》明文規定: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該保險待遇應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追償。這一制度有利於督促執法者對不繳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嚴格執法,有利於遏制用工單位不繳納工傷保險的行為,有利於保護勞動者的權益,有利於維護社會公平公正。

  按理説,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支付制度本該給像孫立明這樣的工傷勞動者帶來福音,誰知他在溫州市人社部門諮詢時卻得到失望的答覆,為何制度很豐滿而現實很骨感呢?也許人社部門工作人員缺乏對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支付制度的認同是一個極其重要的原因。沒有以人為本的工作態度和工作激情,再好的制度都只能寫在本子上或挂在墻上,徒讓工傷勞動者在失望中二次受傷。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支付制度何時能陽光普照,驅散工傷勞動者心中的陰霾呢?(長江網 錢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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