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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流浪乞討兒童需政府民間合力

發佈時間:2011年02月28日 10: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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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的規定,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乞討的行為是違法的,父母以營利為目的帶孩子乞討或者同意他人帶孩子乞討的行為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等權利,行為人要被處以治安處罰,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但為何兒童流浪乞討現象仍然存在?記者為此採訪了多位專家。

  已有法律卻難執行

  “雖然我國出臺了《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一系列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規,但我國尚未形成環環相扣、縝密完善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律體系,因此有關流浪兒童的預防、救助和安置等工作缺少一個堅實的法律和制度平臺。”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主任郗傑英告訴記者。

  已經被解散的民間流浪兒童收容機構森森孤學院創辦者姜林認為,《未成年人保護法》在具體執行層面規定很籠統,缺乏明確的責任人,以至於公民在遇到流浪乞討兒童時,不知道該找誰反映,“經常是哪個部門都不管,互相踢皮球”。

  全國律協未成年人保護專業委員會主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也認為,現有未成年人保護的立法過於寬泛,在司法實踐中,未成年人保護法更主要是被用來宣傳的,很少被司法機關作為處理案件的依據。佟麗華建議全國人大要制定一部有操作性的兒童福利法,要加強執法檢查,要讓法律硬起來。

  現有救助缺乏針對性

  我國縣以上的行政單位都設有救助站。目前我國對大街上流浪乞討兒童的處理方法大多是由公安機關送到救助站。後者對於能夠找到家庭住址的流浪兒童多是送回家,對於被家庭遺棄、年齡較小或有殘疾的流浪乞討兒童,經過核實無法查明家庭地址的則是留在救助站進行救助。

  但救助站按法律規定只能是臨時救助,救助時間最長只有10天。我國目前救助工作主要的法律依據《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人員救助管理辦法》規定,流浪乞討人員在救助方面是自願的,這顯然不適用於兒童,因為兒童的意志能力不全,有些兒童被成年人控制,自願救助只能導致他們無法得到救助。

  救助站也沒有針對孩子的專業教育和管理人員,流浪兒童往往並不願意接受救助站的救助。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進行的調查顯示,57.1%的受救助流浪兒童認為救助機構限制自由,35.6%認為吃的不好,33.1%認為生活枯燥,21.5%認為學不到知識技能,21.1%受到同伴的欺負。

  政府民間需形成合力

  社科院研究員于建嶸認為,流浪兒童乞討現象反映了我國目前國家監護權的嚴重缺失。他倡議要對未成年人建立國家監護制度,由國家出資在各地建立兒童庇護所。

  佟麗華則認為,讓國家把一切包起來不現實,應該讓政府與民間形成良性互動。“政府要充分認識到加強社會建設的重要性,要充分動員社會力量;民間組織要清醒地認識到政府力量的強大,學會與政府打交道,從而形成合力。”

  據姜林介紹,目前全國有不少民間救助組織,如北京的“太陽村”、遼寧大連的“愛在海邊兒童村”、山西大同的孤兒學校等。註冊難、籌資難是這些組織面臨的普遍問題。專業化水平不高,財務管理混亂,也讓這些組織容易受到質疑。

  陜西西安兒童虐待與救助中心是一家較為成功的民辦公助型兒童救助組織。中心成立於2006年1月6日,是紅十字會主管、在民政部註冊的非政府非營利組織,陜西省政府每年財政撥款30多萬元,並通過審計的方式進行監督。該中心主任焦富勇建議,由政府提供資金、政策等方面的扶持,建立一個非政府非營利救助機構來長期收養沒有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沒有資格撫養的流浪乞討兒童。

  焦富勇認為,建立這個機構必須要有立法上的支持,尤其要明確監護權的問題,對於一些虐待兒童的父母要剝奪其監護權,把監護權交給救助組織,“如果立法不明確,必然導致這些組織有心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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