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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非公募基金會透明度堪憂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03日 11:3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政協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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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基金會總數將超2000家

  “預計到今年年底,基金會的總數將超過2000家,非公募基金會的數量將超過1000家。”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副局長楊岳在10月28日召開的第二屆中國非公募基金會發展論壇上如是表示。

  2004年底我國《基金會管理條例》頒布以來,涌現出大量的非公募基金會,截至2009年底,全國共有基金會1843家,其中非公募基金會846家。

  “非公募基金會是近幾年來在我國成長起來的新興公益力量和重要的公益組織類型。企業和個人按照自己的意願捐贈設立非公募基金會,為公益事業開闢了廣闊的空間,極大地調動了民間捐贈的積極性,鼓勵了民間的公益慈善行為。”楊岳説。

  非公募基金會對我國的公益慈善事業發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我國社會建設過程中民間資源投入不足的問題。但與此同時,作為一個新興的領域,非公募基金會在發展中也存在著一些值得探討的問題。

  “從整體來看,非公募基金會數量不夠多,素質不夠高,多數面臨能力建設困境。對內來説,內部治理有待提高,對外來講,非公募基金會公信力還不強,難獲公眾信任。”楊岳説。而其中最為公眾關注的,則是非公募基金會的信息披露也就是透明度問題。

  “在機構治理和管理的獨立性,信息披露和公眾的信任度,以及項目的實際成效等方面,中國的非公募基金會還有相當大的提升空間。”北京萬通公益基金會理事長徐曉東説。

  12%非公募基金會無信息披露

  作為公益財産的受託管理機構,信息披露是非公募基金會的應盡義務。《中國非公募基金會信息披露指南》通過對65家非公募基金會的信息披露狀況進行調研後,得出結果顯示:我國有9%的非公募基金會發起方或管理者一直遵循機構透明和公信力,對運營行為及核心信息進行客觀完整地披露;5%的基金會由於不想被公眾過分關注寧願選擇不披露,86%的基金會則選擇了中間狀態。

  調查發現,12%的非公募基金會未以任何形式進行信息披露,未披露的原因主要包括:機構負責人缺乏信息披露的法律意識;機構暫時沒有信息披露的具體負責人;業內沒有可參考的信息披露規範和指標;機構負責人認為信息披露需花費人力和財力,不願花費時間和金錢等。

  此外,每個機構信息披露的程度參差不齊,其中主要原因是信息披露缺乏統一的、規範的指標和格式,而且有些內容報喜不報憂。

  據了解,2006年1月,民政部發佈了《基金會年度檢查辦法》和《基金會信息公佈辦法》。其中,《基金會信息公佈辦法》共十六條,規定了信息公佈義務人應向社會公佈的信息,包括年度工作報告、募捐活動信息、公益資助項目信息等,是首次對基金會信息透明進行國家層面的管理。

  目前,我國非公募基金會普遍依據上述要求進行信息披露,而公眾或資助人需要的更詳細、全面的信息則無法獲取或很難獲取。

  《指南》還顯示,為了通過政府年檢,獲取捐贈資金,幾乎所有非公募基金會對政府和捐贈者的信息披露都是及時和較完備的。但對其他利益相關方,如公眾、媒體等,88%的機構選擇有所保留的披露或不披露,其餘12%認為原則上應該面向所有群體披露,但執行力度仍然不夠。

  而在已經披露信息的機構中,其信息披露的程度參差不齊,披露的渠道較為分散。在65家機構中,政府主管機構的網站披露信息的有39家,佔60%。其餘40%中,除了4家國有企業發起的、在民政部註冊的基金會之外,全部屬於在地方民政部門註冊的非公募基金會,但在民政部信息網站和地方民政信息網站都沒有其年檢信息、年度報告信息或其他信息。還有個別機構在其官方網站提供全文閱讀或下載。

  對信息披露的義務重視不夠

  非公募基金會在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同時,享有諸如稅收減免、志願者無償服務等特定的公共資源。同時由於是非公募基金會,擁有固定的捐贈來源,沒有募捐的壓力。一旦外界對非公募基金會的監督信息不完備,極有可能出現過度浪費資源、低效率,甚至出現貪污等偏離公益慈善宗旨等現象。

  《指南》指出,完備的、集中的、便捷的信息發佈渠道也是非公募基金會履行信息披露的動力之一。否則即使披露信息,也缺乏途徑被公眾獲知,只能淪落為形式主義。

  對於當前非公募基金會披露信息情況不佳的原因,《指南》分析認為除了機構負責人缺乏信息披露的法律意識,對非公募基金會所盡義務重視不夠之外,一些機構沒有信息披露的具體負責人和經費,同時業內也沒有可參考的信息披露規範和指標也是重要原因。

  “有些非公募基金會領導人認為他們不面向公眾募款,只需對固定捐贈者披露信息即可。”《指南》完成責任人、北京瑞森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總裁段德峰告訴記者:“在調研中我們還發現,一些非公募基金會的發起人或領導人認為,信息披露不符合其低調慈善的願望,之所以選擇不披露信息是不想引起公眾注意,也不想有過多媒體曝光和宣傳。

  段德峰説:“作為從事公益事業的人,其善心毋庸置疑。但作為個人,可選擇低調或佚名慈善。如以法人組織的非公募基金會履行公益行為,其財産屬於公益財産,在信息披露方面就不能完全以個人特點為主,而是要履行法律法規,公開透明。”

  在業內人士看來,中國非公募基金會的透明化,仍有很長的路要走。《指南》強調,非公募基金會發起方、管理者和從業者需要對此有更積極的意識和更坦誠的心態,而不是以自身利益為取捨,只要披露的信息符合非公募基金會的公益宗旨,沒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不涉及個人隱私,都應該且需要毫無隱瞞地披露。對於披露的信息,只要有合理的解讀和説明,對公眾進行正確的引導,機構的運營也不會因此受影響,相反會進一步增強機構的公信力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