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好公共利益“守護人”
不久前,全國首例因穿山甲死亡引起的公益訴訟案件,在廣西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讓公益訴訟再次進入普通公眾的視野。檢察公益訴訟制度,日益發揮著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職能。
公共問題人人關心。自2015年中央深改組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試點方案以來,檢察公益訴訟制度逐步完善,扮演著社會公共利益“守護人”的角色。2018年,全國檢察機關就辦理公益訴訟案件11萬餘件,其中民事公益訴訟案件4000余件、行政公益訴訟案件10萬餘件,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以及食品藥品領域的突出問題被重點關注。從正式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到最高檢設立公益訴訟檢察廳,再到地方檢察機關針對公共問題及時出手,這項制度之所以能迅速發揮明顯效果,正是因為瞄準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最大化這個目標,發揮了檢察機關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相較傳統訴訟,公益訴訟更強調公共利益,瞄準的是公眾最關心的議題。從去年最高檢發佈的檢察公益訴訟十大典型案例看,無論是整治“騷擾電話”、整治虛假醫藥廣告,還是整治校園周邊食品安全,抑或是解決第三方平臺食品安全問題,檢察公益訴訟一直努力聚焦社會治理前沿,關注老百姓最關心同時也是治理的棘手難題。通過公益訴訟的方式介入公眾議題,不僅撬動了問題的解決,更展現與社會的互動,凝聚了法治公約數。
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指出: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廣泛,不僅對物質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長。建設“美麗中國”“健康中國”“法治中國”,都離不開法治力量的守護。檢察公益訴訟就是這樣的一種力量。為守護舌尖上的安全,深圳對“學校食品安全”開展檢察公益訴訟專項監督檢查活動;為了讓長江這條母親河永葆生機活力,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青海六省區市檢察院簽署《關於建立長江上遊生態環境保護跨區域檢察協作機制的意見》,全面加強長江上遊生態司法保護,發揮公益訴訟的獨特作用。這些實踐,充分展現了民有所呼、我有所應的工作態度。
作為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一項重要制度安排,我國的檢察公益訴訟沒有現成的制度和理論模式可以照搬照抄。實踐證明,這一探索不僅有益,而且在繼續完善。在具體個案中,對相關部門來説,檢察監督是為共同推動問題解決。實踐證明,從“不理解”到“歡迎”,支持的力量在不斷擴大。以穩妥、慎重、積極的態度探索拓展公益訴訟範圍,在平衡發展中不斷提升檢察公益訴訟制度的公共利益“守護人”職能,就一定能切實將檢察公益訴訟制度優勢轉化為社會治理效能。
能在訴前實現維護公益目的,是檢察公益訴訟的最佳狀態;能用一次訴訟推動更多工作改進,制度的杠桿作用將進一步放大。同時,檢察公益訴訟制度依然需要在完善中前行。比如對於公益訴訟範圍的界定,對於發出訴前檢察建議後,如何衡量和檢驗接收檢察建議單位的整改成果等問題,都需要在實踐中不斷細化。通過進一步梳理完善,檢察公益訴訟制度必將助力法治中國砥礪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