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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級新規出爐 基金未滿三年不能參評

 

CCTV.com  2009年11月18日 07:43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華網綜合  

對基金、基金管理人評級的更新間隔應不少於3個月

  據上海證券報報道,《證券投資基金評價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近期完成意見徵求,並於17日正式對外公佈。從明年起,除貨幣市場基金外,設立未滿3年的基金將不準參與公開評級活動。

  《暫行辦法》指出,對基金(貨幣市場基金除外)、基金管理人評級的評級期間不應少於36個月。相關部分負責人表示,保留36個月的基金評級期間可以更好地評價基金在完整經濟週期中的業績表現,促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經理珍惜老基金品牌,進一步加強老基金的持續營銷,更好地保護長期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暫行辦法》明確了基金評價業務的對象和範圍,規定“基金評價機構對基金進行評價並通過公開形式發佈基金評價結果,適用本辦法”。基金評級機構通過非公開形式發佈基金評價結果的,不適用該辦法,但該機構應當與使用基金評價結果的對象簽訂協議,禁止對方對結果進行公開引用。

  《暫行辦法》也對下述評級行為進行禁止,包括:對同一分類中包含基金少於10隻的基金進行評級或單一指標排名;對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個月的基金(貨幣市場基金除外)進行評獎或單一指標排名;對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個月的基金(貨幣市場基金除外)進行評獎或單一指標排名等。

  “貨幣基金同時帶有貨幣支付的性質和功能,股票更體現長期收益,適用性是不一樣的,因此一些禁止性條款把貨幣市場基金除掉了。”相關負責人説。

  《暫行辦法》也規定了基金評級的更新間隔。其中,對基金、基金管理人評級的更新間隔應不少於3個月,單一指標排名的更新間隔應不少於1個月。

  出於淡化基金經理個人色彩,突出投資管理團隊整體的考慮,《暫行辦法》沒有涉及基金經理評價的內容,而將其轉入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自律規章中。相關負責人表示,協會將來可以從行業自律的角度加以規範,參照對基金的評價要求,做出對基金經理評價的具體規定,協會也將同時出臺基金評價機構人員資質、利益衝突防範等自律規章。(記者 張歡 編輯 梁偉)

  (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不代表本網觀點,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請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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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玉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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