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今天發佈了《中國證監會工作人員行為準則》,這是證監會首次對社會公開發佈對內部工作人員的行為準則。
準則規定,工作人員不得在監管對象以及其他營利性組織兼任職務;未經批准,不得在社團等非營利性組織兼任職務。工作人員應當遵守國家關於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股票和從事期貨交易的規定。
就公眾比較關注的證監會官員離職後到基金公司、證券公司任高管的情況,準則明確,工作人員離職後,在規定期限內應當遵守中國證監會的回避規定,不得違反規定在監管對象中任職。據介紹,證監會領導人員離職需要在三年“冷凍期”滿後方能在監管對象中任職,一般人員的“冷凍期”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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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