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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擬立新規 闖紅燈罰千元惹爭議

 

CCTV.com  2009年10月13日 10:29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央視網綜合  

  據深圳商報報道《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昨日通過深圳新聞網等網站向社會公佈,引起市民高度關注。對於闖紅燈等情況一年內初次免罰,第二次起就罰一千元的規定,有多名網友認為罰得太高,理由是大多數人並非故意闖紅燈。吳立民等市人大代表則表示支持,認為重罰是為了管好交通。還有代表和市民認為,對第一次闖紅燈的行為不能免於處罰。

  反方

  “闖紅燈一次一千太嚇人”

  昨天中午,名為“深圳紅鳥”的網友看到新聞報道後,在深圳新聞網上發帖説:“交通違章又開重罰單了。闖紅燈一次一千,嚇人啊,不小心闖了紅燈怎麼辦啊,又不是故意的。”

  這個帖子迅速得到回應。截至昨晚20時,已有220人次瀏覽,33人次回復。大多數回帖對“深圳紅鳥”的看法表示認同。網友tianxinjian感嘆説:“原來罰五百都挺嚇人的,現在居然要一千!”網友“美美冬瓜湯”説,闖紅燈有時真的是無意的,一次罰1000元太高了,如果是故意的經常性行為,則應該多罰。網友niu.niu也表示同感:“上次跟著一輛公交後面,走到中間才看到是紅燈!闖紅燈罰得太多了……”

  一位網友還認為,有些情況下不按車道行駛,或者導向車道壓線也要罰1000元不合理。“有的路口本來轉彎車多,直行車少,綠燈時借用直行車道應該可以行,但是卻要罰款1000!”“車多密集的時候,很多車來緊逼你的車位,造成被逼違章的情況就會出現,這種無意識的違章該如何買單?”

  正方

  應該實行嚴格的重罰制度

  也有網友和市民對這條規定表示支持。天天開車的市民崔小姐認為,目前闖紅燈一次罰款500元,如果改為第一次免罰,第二次罰1000元,如果一年不小心闖兩次紅燈的話,總共罰款也是1000元,沒有什麼改變。

  市人大代表吳立民接受記者採訪時,對這條規定表示堅決贊成。他説,現在市民的守法意識還不高,交通安全管理就是應該實行嚴格的重罰制度,越嚴越好,只有這樣才能起到震懾作用和教育作用,“法治教育光靠嘴説是不行的。”他還認為,闖紅燈本來就不應該,第一次免於罰款已經是很人性化了。

  異議

  闖一次也是違法不應免罰

  另外,對於一年內第一次闖紅燈可免於罰款的“人性化條款”,並不是人人都表示贊成。網友“生在深圳活在現在”發帖,第一次衝紅燈免於處罰,那麼全市一百多萬輛車豈不是等於衝一百多萬次紅燈後才罰?到底要付出多少代價,死多少人呢?在外國,對於衝紅燈是零容忍的!“一個衝紅燈的車,在你面前來個急剎車,嚇掉半條人命了,結果免於處罰?”

  全國人大代表張育彪也對這項“赦免”規定表示反對。他説,法律應該是很嚴肅的,闖一次紅燈就是違法了,為什麼要赦免呢?生命只有一次,中國人現在的法律意識不強,如果説給一次“免費”闖紅燈的機會,恐怕很多人都會去試一試,而就這一次就可能造成嚴重後果,付出慘痛代價,多少罰款都彌補不了。他還指出,這個條例關鍵是要管住惡意闖紅燈的行為,對於多次故意闖紅燈的駕駛員,不光要罰款,更重要的是應採取拘留等措施,“不能有錢想闖就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網友fuyongzhen建議,衝紅燈應當實行逐次翻番的處罰,一次200,二次400,三次800,四次1600……

  建議

  套牌車應再加重處罰

  這次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中,對套牌和偽造車輛號牌證件等惡劣行為的罰款最重,高達5萬元。但很多網友認為,5萬元的罰款對於套牌行為還不夠,還應該繼續加大懲罰。

  網友“bbs_海鷗”説,套牌太害人,5萬元罰不死,應該罰20萬。網友djqw説,五萬元罰款太少,套牌應該刑事拘留外加罰款才能杜絕。網友“溫柔獵殺”指出,套牌車不存在有意無意的問題,可以説100%是故意,因而罰得傾家蕩産也合理。網友“abc_123_abc”説,套牌車本身就是黑車,怎麼可以用罰款處理呢!應該沒收銷毀!網友“美美冬瓜湯”説,套牌行為非常可惡,對被套牌的車主來説不但是金錢上的巨大損失(所有的罰款都要預先承擔),更是精神方面的傷害,對於這種故意行為一旦查處到,應該嚴懲,重罰,進行刑事處分。

  新聞鏈結

  《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部分主要條款:

  第十條 機動車在一年內首次被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或者機動車駕駛人首次被交通警察現場查處的違法行為,未造成交通事故的,免予罰款處罰,給予警告。

  第十二條 駕駛非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罰款:駕駛改裝、加裝動力裝置非機動車的;違反規定載人、載物的;違反禁行、限行規定的;在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進入機動車道行駛的;違反規定進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幹道行駛的。

  第十四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一千元罰款:不按交通信號燈規定通行或者不服從執勤交通警察指揮的;進入導向車道後變更車道或者不按規定方向行駛的;直行車輛佔用轉彎車道或者轉彎車輛佔用直行車道的;遇有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強行超車或者佔用對向車道的;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時未依法停在路口以外等候,強行進入的;非緊急情況時在高速公路應急車道行駛或者緊急情況臨時停車未按規定設置警示標誌的;在高速公路行駛時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在高速公路逆行或者倒退行駛的;夜間行車違反規定使用遠光燈的;行經人行橫道未減速行駛或者遇行人正在通過時未停車讓行的。

  一年內有前款同項違法行為四次以上的,每次處兩千元罰款;八次以上的,每次處五千元罰款;十次以上的,每次處一萬元罰款。

  第十九條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五千元罰款;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一萬元罰款。

  第二十條 駕駛無號牌、無行駛證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處一萬元罰款,非機動車的處五千元罰款。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機動車所有人處五萬元罰款,對駕駛人處五千元罰款:使用其它車輛機動車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的;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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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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