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板市場即將登陸我國資本市場,為我國有潛力中小企業融資提供平臺。金融專家提出,創業板提出多方面要求,申請上市企業要認真審視自身條件。
深圳證券交易所總監劉江紅近日在2009中國風險投資論壇——振興東北投資高峰會上介紹,我國剛剛推出的創業板市場,通過IPO管理辦法、上市業務管理辦法、發改委管理辦法、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和投資者適當的管理規定等一系列配套制度,總結起來對在創業板上申請上市的企業提出了六方面要求。
一是要求發行企業要有一定的盈利能力,相當的規模,同時做到主業突出,其主業要符合我國的産業政策,發行人通過IPO所募集的資金也要用於發展主要的經營業務。
二是發行人要具備自主創新的特點,要具備一定的成長性。因為IPO管理辦法裏已經取消了對發行人無形資産佔比例的要求,發行人在招股説明書裏一定要説清楚自己的核心競爭優勢在哪,成長性在哪,自主創新能力何在。
三是發行人的經營要有連續盈利性,對主營業務實際管理人的年限相對於目前已經運行的中小板,已有縮小的規定。在主板IPO的企業規定前三年須盈利,而創業板只要求一年;主板要求其經營的業務三年不發生變化,而創業板縮短到兩年。
四是發行人對公司治理應更徹底。公司要完全治理結構,強調獨立董事的職責,此外對發行人規範的要求擴大到了控制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如果他們在最近三年裏出現過違法違規的情況,肯定通不過發行審核。
五是進一步強化保薦人的盡職調查和審慎推薦職責。創業板要求保薦人相對於中小板要延長一年的保薦期,如果交易所發現上市公司在保薦期結束時還有一些問題沒有解決,還有一些風險沒有消除,可以要求保薦人繼續延長督導期。
六是強調信息披露,強化市場約束。創業板發行人的招股説明書不能低於目前中小板的信息披露要求,同時還設置了信息披露公正性管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投資者教育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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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福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