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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股東公司不得操縱股價配合限售股上市

 

CCTV.com  2009年09月16日 08:35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證券時報  

  昨日,深交所發佈《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實施細則(2009年修訂)》,對2006年5月的該文件版本進行了修改完善。此舉旨在適應中小企業板快速發展的監管需要,進一步規範中小企業板限售股份上市流通行為。

  昨日,深交所有關部門負責人對六處改動進行了講解説明。

  一是擴大了《實施細則》的適用範圍。原《實施細則》僅適用於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原非流通股的上市流通。2006年5月新老劃斷之後,中小企業板市場規模快速擴大,首次公開發行前已發行股份、非公開發行股份等新的限售股份數量顯著增加,有關的上市流通行為也需加以規範。修訂後的《實施細則》將首次公開發行前已發行股份、非公開發行股份等有限售條件的股份均納入規範範圍。

  二是強調股東和公司不得操縱股價配合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修訂後的《實施細則》增加了一個條款,特別強調相關股東和上市公司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不得通過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性信息等任何方式操縱公司股票交易價格。

  三是強化了限售股東是否存在資金佔用和違規擔保的披露要求。為了進一步遏制資金佔用、違規擔保等與股東相關的常見違規行為,修訂後的《實施細則》要求上市公司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中披露相關股東是否非經營性佔用上市公司資金,上市公司對其是否存在違規擔保。

  四是進一步明確了有關自律監管和紀律處分措施。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措施實施細則(試行)》(深證上〔2009〕44號),對《實施細則》中有關自律監管和紀律處分措施條款進行了修訂,指出相關股東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過程中發生違規行為的,可以視情節輕重採取約見談話、書面警示、限制交易等自律監管措施,可以給予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

  五是刪除了與《中小企業板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指引》相重復的內容。深交所2007年5月發佈的《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指引》,吸收了原《實施細則》中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出售公司股份的有關內容。為避免重復,修訂後的《實施細則》刪除了相應的具體內容,僅提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出售限售股份還應遵守《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指引》。

  六是刪除了以向特定投資者配售形式出售股份的有關內容。原《實施細則》對以向特定投資者配售形式出售股份進行了原則性規定,但可操作性不強,在實踐中也沒有出現以向特定投資者配售形式出售股份的案例。因此,修訂後的《實施細則》刪除了有關內容。

  此外,新版《實施細則》規定,股東通過深交所證券交易系統出售限售股份導致其與一致行動人在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佔上市公司股份總額的比例每減少5%時,應當按照《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有關規則的要求,在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和本所作出書面報告,抄報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通知上市公司並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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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玉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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