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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嚴禁用財政撥款及撥款結余對外投資

 

CCTV.com  2009年09月08日 10:41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人民日報  

  財政部強化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産使用管理

  本報北京9月7日電 (記者 李麗輝) 7日,財政部公佈了《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産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以加強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産使用管理。

  辦法明確規定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産使用範圍包括單位自用、對外投資和出租出借等,資産使用應遵循權屬清晰、安全完整、風險控制、注重績效的原則。

  自用資産管理方面,中央級事業單位要建立健全自用資産的驗收、領用、使用、保管和維護等內部管理流程,以及資産統計報告制度,加強審計監督和績效考評。積極引導和鼓勵中央級事業單位實行國有資産共享共用,提高國有資産使用效益。

  對外投資或出租、出借方面,《辦法》強調,要嚴格控制貨幣性資金對外投資,不得利用財政撥款、財政撥款結余對外投資;國有資産出租、出借的價格,原則上應採取公開招租的形式,必要時可採取評審或者資産評估的方式確定。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過5年。

  同時,資産使用採取授權管理模式。《辦法》規定單項或批量價值(賬面原值)在800萬元人民幣以下資産的對外投資或出租、出借事項,由中央級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按照規定進行審批,並報財政部備案;同時,還可根據實際需要,授權所屬事業單位一定限額的國有資産對外投資和出租、出借權限,並報財政部備案。800萬元以上(含800萬元)的對外投資或出租、出借事項,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財政部審批。

  《辦法》還明確了監督管理的責任。中央級事業單位要加強國有資産使用行為及其收入的日常監督和專項檢查。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要對所在地的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産使用情況進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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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玉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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