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2日公佈通知,明確了股票增值權和限制性股票兩種股權激勵形式的應納稅所得額確定、計算等事項的操作方法。
根據通知,個人因任職、受雇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內機構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和股票期權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方法,依法扣繳其個人所得稅。
股票增值權被授權人獲取的收益,是由上市公司根據授權日與行權日股票差價乘以被授權股數,直接向被授權人支付的現金。上市公司應于向股票增值權被授權人兌現時依法扣繳其個稅。
限制性股票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原則上應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權歸屬於被激勵對象時確認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即,上市公司實施限制性股票計劃時,應以被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境外為證券登記託管機構)進行股票登記日期的股票市價和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的平均價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減去被激勵對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數所對應的為獲取限制性股票實際支付資金數額,其差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此外,上述所有涉及股權激勵個稅政策僅適用於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控股企業的員工,其中上市公司佔控股企業股份比例最低為30%。集團公司、非上市公司員工取得的股權激勵所得;公司上市之前設立股權激勵計劃,待公司上市後取得的股權激勵所得;未報備有關資料的股權激勵所得均不得採用上述通知規定的納稅方法,而是直接計入個人當期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業內專家介紹,2005年、2006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先後下發了《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以及《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兩通知針對的主要是股票期權的個稅問題。2009年1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於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9月2日公佈的最新通知則明確了這兩種股權激勵方式的納稅事項。(記者 朱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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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肖成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