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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後的統計法獲人大常委會通過 加重造假處罰

 

CCTV.com  2009年06月28日 09:20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濟南日報  

修訂後的統計法獲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

統計數據造假處罰力度加重

針對社會各界深惡痛絕的虛報、瞞報、篡改統計資料等造假現象,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27日表決通過修訂後的統計法,加重了對這些行為的處罰力度。

這部法律大大強化了法律責任,並增加了“監督檢查”一章。“為懲處各類統計違法行為,特別是打擊在統計上弄虛作假的行為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國家統計局政法司司長程子林説。

統計資料“失真”情況層出不窮

統計數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政府了解國情國力、制定各項決策的重要依據,真實、準確是其最基本的要求,同時也是最核心的要求。但中國統計資料“失真”的情況多多,單單2008年,全國立案查處統計違法案件就達1.73萬起。近年來,上至中央政府高層,下至普通百姓都一直在探尋其産生的原因,並希望能夠切實改變這一狀況。國家統計局前任局長的李德水曾披露,某年各省區市上報的全年GDP匯總數據比國家統計局公佈的GDP增速高出3.9個百分點,總量差距高達26582億元。

現任國家統計局局長馬建堂也曾説,從近年來全國統計執法檢查的情況看,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違法行為約佔全部統計違法行為的60%。

對於這些情況,普遍的解讀認為,過於看重經濟增長指標,並將其作為評價考核主要領導幹部的重要標準之一,甚至推行“末位淘汰”等做法,迫使少數幹部在考核的重壓力下,為保住自己的“烏紗帽”,不得不尋求作假。

國家機關在統計上弄虛作假將受罰

“數據出幹部,幹部出數字”的説法在社會上流傳甚廣。這一方面説明了統計數據對幹部升遷的重要,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政府官員對統計數據行政干預的程度。

對此,法律規定,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的職權,不受侵犯。法律還對統計人員做出保護性規定: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

對國家機關在統計上弄虛作假的,將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還對那些通過“造假”獲得“好處”的人作出處罰規定:對利用虛假統計資料騙取榮譽稱號、物質利益或者職務晉陞的,除對其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外,還要取消其榮譽稱號,追繳物質利益,撤銷晉陞的職務等。

國家統計數據以國家統計局公佈的為準

修訂後的統計法規定,國家統計數據以國家統計局公佈的數據為準。全國人大法律委經同財經委和國務院法制辦、國家統計局研究認為,為避免出現政府統計機構和政府其他部門公佈的統計數據不一致,影響政府統計數據公信力的情況,建議在修訂草案規定的國家統計數據以國家統計局公佈的數據為準的基礎上,增加以下規定:政府有關部門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數據,與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數據不一致的,不得公佈。 (綜合新華社北京6月27日電 記者張宗堂 崔清新 隋笑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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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程振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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