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27日表決通過了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新華社受權全文播發這部法律。
修訂後的統計法共分7章50條,分別為總則、統計調查管理、統計資料的管理和公佈、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
法律規定,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統計工作的組織領導,為統計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法律規定,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照本法規定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的職權,不受侵犯。
法律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以及各單位的負責人,不得自行修改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蒐集、整理的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及其他機構、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
法律還對國家統計調查項目、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應當明確分工,加強對政府統計機構監督等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
修訂後的統計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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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程振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