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馮蕾今天從財政部獲悉,按照國務院關於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要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已下發通知,決定從2009年1月1日起調整成品油消費稅政策。主要內容為:
一是提高成品油消費稅單位稅額。汽油、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消費稅單位稅額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 1.0元;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消費稅單位稅額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二是調整特殊用途成品油消費稅政策。對進口石腦油恢復徵收消費稅。航空煤油暫緩徵收消費稅。對用外購或委託加工收回的已稅汽油生産的乙醇汽油免徵消費稅。用自産汽油生産的乙醇汽油,按照生産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數量申報納稅。對外購或委託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於連續生産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的,准予從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原料已納的消費稅稅款。此外,2010年12月31日前,對國産的用作乙烯、芳烴類産品原料的石腦油免徵消費稅;對進口的用作乙烯、芳烴類産品原料的石腦油已繳納的消費稅予以返還。
有關專家指出,成品油消費稅政策調整,是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對促進節能減排和經濟結構調整、規範政府收費行為和公平社會負擔,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義。
| |
| |
責編:金文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