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9月5日電(記者 趙曉輝、陶俊潔)中國證監會5日發佈《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規定(徵求意見稿)》,證監會有關方面負責人表示,可交換債券的推出是完善資本市場結構的一個組成部分,有利於促進股票市場和債券市場的協調發展,緩解“大小非”股東資金困境。
這位負責人表示,為了在一定程度上保持用於交換的股票作為質押品的信用,證監會對用於交換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資質提出了要求。發債主體限于上市公司股東,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凈資産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億元。
《規定》強調,在可交換公司債券發行前,公司債券受託管理人應當就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與上市公司股東簽訂股票質押合同,並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股票質押登記,取得股票質押權權 利證明文件。所質押股票及其孳息用於債券持有人按照約定條件交換股份和對債券提供質押擔保。
為增強可交換公司債券的債性,證監會適當使股東持有的股票進入流通的時間後移,明確規定可交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十二個月後方可交換為預備交換的股票,預備交換的股票在約定的換股期間應當為無限售條件股份。
這位負責人表示,目前通過發佈《規定》,為上市公司股東進行市值管理和債務融資提供了一種可選擇的渠道和新的流動性管理工具。按照規定,債券投資者將在12個月後分散逐漸交換成其持有的股票,這樣既可以避免直接對二級市場形成衝擊,緩解限售股集中大規模上市對市場價格形成機制的衝擊,對發債主體來説也可避免直接拋售大量股票造成股價下跌帶來的損失以及不能變現的風險。
此外,可交換債事先鎖定了未來的換股價格,這決定了其持有者大多數是長期看好公司、對換股價格較為認同、具有價值判斷能力的投資機構,有利於穩定市場預期,引導投資理念的長期化和理性化。
據了解,可交換公司債券是成熟市場存在已久的固定收益類證券品種,它賦予債券投資人在一定期限內有權按照事先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發行人所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票。
需要説明的是,可交換債券與發行其他類型債券用於投資項目不同,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債券的目的具有特殊性,通常並不為具體的投資項目,其發債目的包括股權結構調整、投資退出、市值管理、資産流動性管理等。發債規模也受其所持上市公司股票市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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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