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新聞發言人顏江瑛3日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藥監局對藥品的受理、審評、審批三項職能的權力進行了分離,三個職能不會集中在一個部門。
顏江瑛介紹説,相互制約方面,在藥品的受理、審評、審批三個環節,在職能設定當中,在法律法規和制度建設當中,在機關內部“三定”方案進一步細化當中,在職能設置裏面有所體現。例如在審評、審批過程當中,行政事業單位承擔技術審評,審批由食品的許可司負責保健食品和其他食品的許可,都進行了權力的制約和相互工作的制約,同時也加強了一些協調工作。
相互協調方面,對藥品的研製、生産、經營、使用和藥品安全進行監管,這個監管涉及到四個環節即藥品的研製、生産、經營、使用。這次機構職能調整中,體現了相互協調,原來在生産環節的一些工作放到了市場司,將這些職能權力和責任在一個部門進行了統一。即將公佈的機關“三定”方案當中,把藥品的監管和審批也進行有機整合。
據介紹,根據職責不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設10個內設機構:辦公室(規劃財務司)、政策法規司、食品許可司、食品安全監管司、藥品註冊司(中藥民族藥監管司)、醫療器械監管司、藥品安全監管司、稽查局、人事司、國際合作司(港澳臺辦公室)。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97名。
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指出,設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為衛生部管理的國家局,藥監局職責有兩個大變化。
顏江瑛指出,這兩個變化分別是:將綜合協調食品安全、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職責劃給衛生部;將衛生部食品衛生許可,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和保健食品、化粧品衛生監督管理的職責,劃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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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