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甘肅省委辦公廳日前下發的《甘肅省規範和監督黨政領導幹部用權行為暫行規定》指出,領導幹部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造成重大損失或浪費的,不得提拔任職,已經提任的應予以降職或免職。因濫用職權造成較大損失、損害群眾利益的,依照失職、瀆職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在我看來,這個規定本意是好的,實效如何卻有待驗證。喜歡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已經成為一些地方黨政幹部改不掉的毛病。毛病為何改不掉?其根本原因就是“政績”與官員的升遷息息相關。如果沒有一個行之有效的審計和監督制度,再好的規定也會形同虛設。公款吃喝、公費旅遊、公車私用、豪華樓堂館舍等等,哪個不是三令五申地“禁”,卻往往是禁而不絕。
“形象工程”、“政績工程”造成重大損失或浪費,説到底還是體制上的弊端。在現行財政體制下,行政部門掌握絕大部分資源,財政收支未能公開透明,社會公眾的訴求無法上達。而行政部門的權力又往往集中在個別人手中,於是,幾千萬、幾億甚至數十億鉅資,往往僅僅根據個別官員的意見,就可投入建設,至於規劃和論證往往淪為“走過場”的形式。
本來,遏制“形象工程”、“政績工程”的重大損失或浪費,最有效的手段在於完善公共財政的預算監督機制。按照正常的公共財政支出程序,政府財政部門制定的年度預算案必須先提交人大審議並通過。但長期以來,一些地方政府提交給人大代表審議的都是一份總體性的預算報告,加上年度預算多,無法一一詳細列明,人大代表審議往往就“囫圇吞棗”般地通過。至於這些錢多少用於“形象工程”、“政績工程”,納稅人無從了解。由此帶來的直接後果是,財政成為某些官員隨心所欲興辦“工程”最方便、最可靠的“取款機”。可以説,財政政策上缺乏行之有效的審計和監督機制,是造成損失和浪費的一個重要原因。
還有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是,如何判斷“形象工程”、“政績工程”造成的損失和浪費?如果是一些地方重要領導乃至“一把手”搞的“形象工程”,讓當地審計局去審計,讓當地人大去監督,恐怕沒有一個工程會被認為是“有損失和浪費”的。
筆者認為,要杜絕“形象工程”、“政績工程”,除了要加強上級審計和監督外,還必須充分發揮民意的作用。當民意有監督政府財政支出權力的時候,“形象工程”、“政績工程”才能真正得到遏制。公共財政的本質是民主財政。只有還權於民,重大事項由公眾參與決策,並接受公眾監督,問題才能得到根本解決。(洪巧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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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金文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