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市車市火熱的夏日,二手車交易也熱火朝天。在辦理交接手續時,新主人可不要忘了及時進行保單過戶,否則老保單可就成一紙空文了。
二手樓
家財險過戶延續可保價值
周先生和太太在2008年初購買了一套二手複式住宅,善意的原房東還給了周先生一份房屋家財保險合同,讓他以備不時之需。
果然,在2008年夏天,因為水管損壞家裏“水漫金山”,實木地板、傢具都不同程度受損。周先生立刻向保險公司報告了損失情況。沒想到,保險公司在核查了保單基本情況後,拒絕了周先生的理賠申請。
保險公司表示,保險合同上的投保人並非周先生,保單不符合“可保利益原則”,因此無法理賠。根據財産險相關規定,投保人對於被保險標的應該在保險期間的全過程內具有可保利益,風險發生時如果不具備可保利益,保單自然也就失效了。在周先生的案例中,原房東顯然不具有可保利益,而周先生由於並非保單投保人,也不能得到賠償。因此,房屋損失只能由周先生自己買單了。
除了家庭財産綜合保險外,其他財産類保險如房貸險、企業財産保險等都應該在變更産權後及時過戶保單,不然在出險後,因為不具備可保利益,受損失方將難以得到賠償。
二手車
車輛換手保單也要換
婁先生2009年初購買了一輛二手大眾車,可才開了2個月,就發生了交通事故,雖然人沒受傷,可車輛毀容了。婁先生以為保險公司可以承擔點損失,沒想到卻吃了閉門羹。“買車的時候,車主説保險還有半年才到期,我也就沒想太多,誰想到保單還要過戶,現在這樣只能自掏腰包了。”
婁先生從保險公司客服人員那裏得知,他的車輛雖然投保了車損險,但由於投保人並非婁先生,所以不能得到賠償,而原車主也由於不具備可保利益而失去了索賠權。這與上例中周先生遇到的問題如出一轍。
按《保險法》規定,“保險標的轉讓的,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因此,在二手車交易時,如果車輛曾投保車險,那麼新車主需要及時聯絡保險公司辦理車險過戶,把保單轉入自己名下,不然即便發生可承保的風險,新車主也無法得到補償。
車輛改裝
應通知保險公司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很多車主喜歡對車輛進行改裝,但這一改一裝可能會失去索賠權。由於車輛改裝可能會增大風險程度,因此車主要對保險人履行告知義務,不然就有失誠信原則,出險後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償。
對約定駕駛員的車輛保險,如果長期外借車輛,發生實際駕駛員與約定不符的情況,也不能忘了告知保險公司,否則在理賠時可能會減少賠償金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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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肖成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