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出臺的刑法修正案對證券期貨的“老鼠倉”進行了界定,並且規定“老鼠倉”行為最高可判十年有期徒刑,這一消息對於廣大股民來可謂是大快人心,因此也稱為輿論界的一個焦點話題。這幾天,記者朋友採訪不斷,我主要回答的是關於期貨的老鼠倉問題。受記者的啟發,我在思考一個更深層次的問題,為什麼我國的證券市場”老鼠倉”如此之多,成為大家最痛恨的一件事情,而從來沒聽説過像巴菲特這樣的大投資機構在投資時有”老鼠倉”的存在。
為什麼巴菲特不做“老鼠倉”呢?我給很多記者提出了這個問題。
大家有很多解釋,有的認為是由於美國的信用社會有道德約束,巴菲特在投資的時候不能超越道德底線;有的認為美國的監管非常嚴厲,作“老鼠倉”有很大的風險,我們這次修改刑法就是要徹底根除“老鼠倉”行為。
我覺得在證券市場上存在著“老鼠倉”行為光靠刑法來震懾很難説是有效的。我記得馬克思曾經講過,當利潤超過一定幅度時,道德底線將會動搖,當能夠獲鉅額暴利時,有人會踐踏人間的一切法律。這是馬克思對資本本性的一種描述。認真思考起來,我認為要從經濟制度上進行完善,從根本上消滅“老鼠倉”。
從我國的證券市場的實踐來看,“老鼠倉”的産生有如下幾個經濟原因:
其一是“莊家”現象的副産品。
在國外成熟的證券市場上,“莊家”現象是罕見的,那些巨無霸的投資基金,會根據證券市場的變動而調整投資組合,即使某一個企業的股票表現非常優秀,他們也不會坐莊,而在國內許多股票都有“莊家”,“莊家”可以決定該種股票的價格,所以説“莊家”的工作人員有條件作“老鼠倉”。
其二是國外的機構投資者如巴菲特的哈撒韋公司的體制是民營的。
國外的機構投資者基本上都是私有的,不是公有制的,因此機構的所有者對於他們的工作人員會有嚴格的約束,這些從業人員不用美國政府去管理他們,他們也得按照業內的慣例和公司的規章制度辦事。作為從業人員來講,在資本主義條件下,誰都想發財,他們也會有做“老鼠倉”的動機,但是沒有必備的條件,所以説沒有“老鼠倉”。
其三是操作人員本身的資産都投入到他們所操作的基金當中。
美國的機構投資者主要是那些各種各樣的基金,這些基金的工作人員大多都成為基金的購買者或擁有者。巴菲特就是哈撒韋公司的股東之一,他的資産都投入到該公司。所以説他用不著去做“老鼠倉”。操作人員與機構是一體化的。而我國的從業人員和機構只是一個雇傭關係,從業人員的資産並沒有投入到該機構之中。
我國的證券市場迅速發展,需要大量的機構投資者,非常遺憾的是改革發展到今天,我們仍然是老的思路,機構投資者都是公有制的,而沒有大力發展民營的機構投資者。公有體制下的機構投資者按照眼下經濟學的理論是沒有所有者,任何人都是僱員,往往“老鼠倉”都是從領導開始做,誰知道的內幕情況越多,誰做的“老鼠倉”就越多。從形式上看有各種各樣的規定在管理著從業人員,實際上這些規定只是形式。
我們是應該很好的思考一下為什麼巴菲特不做“老鼠倉”。
我們應該很好的思考一下為什麼公募基金如上投摩根的基金經理唐建會有“老鼠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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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