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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電總局:廣播電視禁止播出治療肝病等藥品廣告

 

CCTV.com  2009年09月11日 08:14  進入娛樂城堡  來源:人民網  

    人民網北京9月10日電 (記者 郭晶)隨著國家對醫療廣告進行的全方位整頓,誇大其辭、有害受眾的虛假醫療廣告將難有立足之地。記者今日從國家廣電總局網站獲悉,新《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將於2010年1月1日開始執行。《辦法》規定,廣播電視今後將禁止播出治療惡性腫瘤、肝病、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的藥品、食品、醫療器械、醫療廣告。

    據悉,新《辦法》執行後,2003年9月15日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發佈的《廣播電視廣告播放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辦法中明確規定禁止播出下列廣播電視廣告

    (一)以新聞報道形式發佈的廣告;

    (二)煙草製品廣告;

    (三)處方藥品廣告;

    (四)治療惡性腫瘤、肝病、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的藥品、食品、醫療器械、醫療廣告;

    (五)姓名解析、運程分析、緣份測試、交友聊天等聲訊服務廣告;

    (六)出現“母乳代用品”用語的乳製品廣告;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播出的其他廣告。

    同時,新《辦法》中規定了廣播電視廣告禁止含有下列內容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三)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侵害民族風俗習慣,傷害民族感情,破壞民族團結,違反宗教政策的;

    (四)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五)宣揚邪教、淫穢、賭博、暴力、迷信,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六)侮辱、歧視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七)誘使未成年人産生不良行為或者不良價值觀,危害其身心健康的;

    (八)使用絕對化語言,欺騙、誤導公眾,故意使用錯別字或者篡改成語的;

    (九)商業廣告中使用、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國歌,使用、變相使用國家領導人、領袖人物的名義、形象、聲音、名言、字體或者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形象的;

    (十)藥品、醫療器械、醫療和健康資訊類廣告中含有宣傳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醫生、專家、患者、公眾人物等形象做療效證明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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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吳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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