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 > 娛樂頻道 > 內地港臺 > 正文

定義你的瀏覽字號:

臧天朔命案被公訴 涉嫌組織聚眾械鬥或判3年以上

 

CCTV.com  2009年08月28日 10:37  進入娛樂城堡  來源:北京晚報  

臧天朔(資料圖) 中新社發 杜洋 攝

  記者今日獲悉,歌手臧天朔因涉嫌聚眾鬥毆罪已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已立案受理。公訴機關指控臧天朔授意他人,組織近百人在公共場所持械鬥毆。

  公訴機關市檢二分院指控,被告人臧天朔與孫寶和于2002年10月間,在河北省廊坊市步行街合夥經營“朋友”迪吧,並於2002年底聘用被告人呂長春為該迪吧日常負責的總經理。後臧天朔與孫寶和産生經濟糾紛,孫寶和退出該迪吧經營,並於2003年1月將自己持有的股份轉讓他人。2003年6月20日晚9時許,孫寶和以索要股份轉讓款為由帶領多人前往“朋友”迪吧,遭到“朋友”迪吧副總經理鞠志明和幾名保安的阻攔,雙方發生口角,孫寶和與呂長春電話聯絡,在電話中互相辱罵並約定雙方糾集人員見面。隨後,呂長春前往朝陽區安家樓臧天朔所經營的“有戲”酒吧,與臧商議並在臧的授意下,糾集近百人持砍刀、鐵管、木棍等兇器駕車來到河北省廊坊市火車站廣場與孫寶和帶領的20余人發生械鬥。在械鬥中,孫寶和一方的孟龍被鈍器擊打致顱腦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還造成多人輕傷。鬥毆後,呂長春即將有關情況告知臧天朔並潛逃。2004年至2005年間,在回到北京的呂長春的要求下,臧天朔將自己母親名下的北京市朝陽區某處的房屋提供給呂長春居住。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呂長春、臧天朔等人無視國法,其中,呂長春在臧天朔的授意下,組織、指使並帶領近百人在公共場所持械鬥毆,社會影響惡劣,二人均係首要分子,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聚眾鬥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另外,與臧天朔一同被公訴的同案被告人還有另一宗聚眾鬥毆、敲詐勒索的控罪。公訴機關指控,2002年4月底,被告人張慶華與被告人楊玉山爭搶本市朝陽區西直河附近的土坑卸土,雙方發生糾紛後相約再次鬥毆。張慶華等人糾集呂長春等多人聚集在趙寶國經營的位於北京市朝陽區半壁店附近的月亮灣歌廳內。當晚,聚集起來的近百人由月亮灣歌廳出發,手持棍棒等工具分乘十余輛車到達土坑附近,與楊玉山糾集的20余人發生毆鬥,互毆中造成多人受傷。

  可能被處3年以上刑罰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眾鬥毆的;(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記者邱偉通訊員于婕 李媛)

責編:吳祺

1/1

相關熱詞搜索:

打印本頁 轉發 收藏 關閉 網民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