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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草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央視國際 (2002年12月24日 09:43)

  國際金融報消息:在12月23日舉行的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民法草案首次提請審議。草案將訴訟時效從中國現行法律規定的兩年修改為三年,並對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也作出適當的修改。

  受委員長會議委託,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顧昂然作了關於民法草案的説明。顧昂然説,民法是國家的基本法律。民法規範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産關係和人身關係,是社會生活的基本準則。經過20年來的努力,中國先後制定了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著作權法、商標法等民事法律,同時還在一大批其他法律中作出了有關民事規範的法律規定。為了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和加入世貿組織的要求,有必要進一步完善民事法律制度,抓緊編纂民法典。

  據顧昂然介紹,這次提請審議的民法草案包括總則、物權法、合同法、人格權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侵權責任法、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法等九編。

  為了完善保護私人財産的法律制度,物權法草案對私人所有權作了專章規定。草案還明確了物權法的調整範圍、基本原則,對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物權的保護、登記制度等作出具體規定。

  除物權法草案外,民法草案還在現行民事法律的基礎上,對民法總則、人格權、侵權責任、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等作了一些修改補充,增加了信用權、隱私權的有關規定,並對特殊侵權行為作出具體規定。

  

關注《民法》草案

  首次為信用權立法

  12月23日提請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首次審議的民法草案在人格權法一編明確規定自然人、法人享有信用權,禁止用詆毀等方式侵害自然人、法人的信用。

  這是我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通過立法保護自然人和法人的信用權。現行民法通則以及其他民事單行法律,對保護生命健康、姓名、名稱、名譽、肖像等人格權已作出規定,但都沒有涉及信用權的問題。通過立法來規範信用問題,是民法草案最引人關注的內容之一。

  民法草案規定,徵信機構應當客觀、公正地收集、記錄、製作、保存自然人、法人的信用資料。徵信機構應當合理使用並依法公開信用資料。自然人、法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複製徵信機構涉及自身的信用資料,有權要求修改與事實不符的信用資料。

  民法草案規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履行判決、裁定等法律文書的情況,可以建立執行法律文書等檔案。金融機構根據當事人借貸還貸等情況,可以建立還貸記錄等檔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資信情況,可以建立資信檔案。質量監督部門可以將檢查、抽查的結果公佈,並建立相應的質量檔案。

  民法草案規定,禁止用詆毀等方式侵害自然人、法人的信用,並在侵權責任法一編中規定,侵害他人的人格權或者毀損他人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物品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物權法成為重要組成部分

  關於物權法的調整範圍,草案規定,本法所稱物權,是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動産或者動産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根據草案規定,物權的客體主要是不動産或動産;物權與債權不同,訂立合同是物權變動的主要原因,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適用合同法等有關法律,不適用物權法。

  草案規定了物權法的基本原則:物權法定,即物權的種類及其內容,由本法或者其他有關物權的法律規定;物權公示,即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動産應當登記,動産應當交付;遵守法律,物權的取得以及行使,應當遵守法律;保護物權,即權利人享有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侵害。

  草案對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對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以及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鄰地利用權、典權、居住權、探礦權、採礦權、漁業權、取水權等用益物權,對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擔保物權作出了具體規定。

  加大公民肖像權保護力度

  我國現行民法通則規定,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民法草案加大了對公民肖像權的保護力度,規定未經許可,他人不得公開使用自然人的肖像。

  草案規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保護自己的肖像不受歪曲、污辱。自然人有權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因新聞報道等,可以合理使用自然人的姓名、肖像等。

  對姓名權、名稱權,民法草案規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變更自己的姓名。自然人的筆名、藝名等,與姓名受同等保護。使用重名的自然人姓名時,應當採取適當方式,避免造成混淆、誤導。法人享有名稱權,有權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稱。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侵害自然人的姓名權或者法人的名稱權。

  對於名譽權、榮譽權,草案規定,自然人、法人享有名譽權。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自然人、法人的名譽。自然人、法人享有榮譽權。禁止非法剝奪自然人、法人的榮譽稱號,詆毀自然人、法人的榮譽。

  禁止侵佔破壞私人財産

  民法草案在物權法一編中明確規定,法律保護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和私人所有權。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破壞國家、集體和私人的不動産或者動産。草案並對私人所有權作出專章規定。

  草案規定,本法所稱的私人所有權,包括自然人以及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主體,對其不動産或者動産享有全面支配的權利。私人對其依法取得的工資、獎金、房屋、生活用品等生活資料享有所有權。私人對其依法取得的勞動工具、原材料等生産資料等享有所有權。

  草案規定,私營企業的不動産或者動産,具備法人條件的,屬於該法人所有;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規定享有所有權。

  草案規定,國家保護私人的儲蓄。國家保護私人投資以及因投資獲得的收益。國家保護私人財産的繼承權以及其他合法權益。

  物權法草案還對物權法的調整範圍和基本原則作出界定。草案規定,物權是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動産或者動産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物權的取得以及行使,應當遵守法律。違反法律規定的,不能取得物權。物權的行使,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權益。

  草案還規定,權利人享有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侵害物權。任何人造成他人不動産或者動産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任何人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責編:范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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