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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物需返還 懸賞要兌現民法草案作出規範

央視國際 (2002年12月23日 21:09)

  新華社北京12月23日電:拾得人拾得遺失物,應當在拾得遺失物之日起30日內通知所有權人、遺失人等權利人領取,或送交有關部門,權利人不領取的,應自通知之日起60日內將該物送交有關部門。所有權人、遺失人等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其承諾向拾得人支付報酬,否則,拾得人有權留置遺失物。

  這是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民法草案作出的規定。按照這一草案,所有權人、遺失人等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遺失物的保管費等必要費用,否則拾得人和有關部門同樣有權留置遺失物。

  草案規定,拾得人應當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之前,有關部門應當在遺失物未被領取之前,妥善保管遺失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遺失物的保管費等必要費用或者報酬。

  草案還規定,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所有權人、遺失人等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所有權人、遺失人等權利人的,應當自收到遺失物之日起及時發佈招領公告。自收到遺失物之日起兩年內無人認領的,扣除遺失物的保管費等必要費用後歸國家所有。

  草案規定,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適用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記者王雷鳴 鄒聲文 沈路濤)

責編:張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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