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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草案將訴訟時效從兩年延長至三年

央視國際 (2002年12月23日 21:13)

  新華社北京12月23日電:提請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的民法草案將訴訟時效從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兩年修改為三年,並對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也作出適當的修改。

  草案規定,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的,期間為三年,但下列情形為一年:要求支付旅店、餐飲店、娛樂場所的住宿費、餐飲費、入場費等費用的;要求支付旅客運費的;要求支付受雇人短于三個月期間的勞務報酬的;自然人寄存的小件財物被丟失或者毀損的。訴訟時效期間,上半年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的,自該年的七月一日起計算;下半年知道或者應該知道權利被侵害的,自次年的一月一日起計算。

  草案同時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民事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超過三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藥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人身傷害的;醫療事故造成人身傷害的;環境污染造成人身傷害的;建築物質量不合格的,但約定的質量保證期長于三十年的,按照其約定。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被侵害的次年一月一日起計算。期間屆滿,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

  民法草案還在現行民法通則的基礎上,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作出修改,將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修改為七周歲。據介紹,我國兒童一般是七歲入學,入學後必然會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草案的這一修改將有利於更好地保護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利。(記者王雷鳴 鄒聲文 沈路濤)

責編:張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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