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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侵佔破壞私人財産 民法草案專章規定

央視國際 (2002年12月23日 21:19)

  新華社北京12月23日電:黨的十六大提出,要完善保護私人財産的法律制度。

  在23日舉行的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首次提請審議的民法草案在物權法一編中明確規定,法律保護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和私人所有權。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破壞國家、集體和私人的不動産或者動産。草案並對私人所有權作出專章規定。

  草案規定,本法所稱的私人所有權,包括自然人以及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主體,對其不動産或者動産享有全面支配的權利。私人對其依法取得的工資、獎金、房屋、生活用品等生活資料享有所有權。私人對其依法取得的勞動工具、原材料等生産資料等享有所有權。

  草案規定,私營企業的不動産或者動産,具備法人條件的,屬於該法人所有;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規定享有所有權。

  草案規定,國家保護私人的儲蓄。國家保護私人投資以及因投資獲得的收益。國家保護私人財産的繼承權以及其他合法權益。

  物權法草案還對物權法的調整範圍和基本原則作出界定。草案規定,物權是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動産或者動産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物權的取得以及行使,應當遵守法律。違反法律規定的,不能取得物權。物權的行使,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權益。

  草案還規定,權利人享有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侵害物權。任何人造成他人不動産或者動産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任何人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顧昂然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作關於民法草案的説明時表示,有關物權法的基本原則和物權保護等規定,對公民財産以及非公有制企業的財産都是適用的。(記者王雷鳴 沈路濤 鄒聲文)

責編:張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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