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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草案擴大精神損害賠償範圍

央視國際 (2002年12月23日 21:26)

  新華社北京12月23日電:提請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的民法草案擴大了精神損害賠償範圍。參與草案起草工作的法學專家表示,根據草案規定,無論是人身權利、人格權受到侵害,受害人都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但賠償金額不能漫天要價。

  民法草案在人格權法一編中規定,自然人、法人享有人格權。自然人的人格權利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信用、隱私等權利。法人的人格權包括名稱、名譽、榮譽、信用等權利。自然人、法人的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侵害自然人、法人人格權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支付精神賠償金等民事責任。

  民法草案在侵權責任法一編中規定,侵害他人的人格權或者毀損他人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物品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草案還規定,侵害他人姓名權、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等,侵權人應當按照因此獲得的利益給予賠償,也可以按照受害人的損失給予賠償。侵權人獲得的利益或者受害人的損失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給予十萬元以下賠償。

  民法草案還對精神損害賠償案件中漫天要價的現象作出限制,規定精神損害賠償的具體數額應當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侵權人獲利的情況;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民法專家表示,精神損害賠償對受害人而言是一種補償,對加害人而言是一種懲戒,對其他社會成員而言是一種警戒和教育,將會減少損害他人人格、人身權的侵權行為的發生。民法草案的有關規定,將更加有利於依法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

  據介紹,儘管目前我國還沒有以民法的形式規定精神損害賠償,但自20世紀80年代中期起,我國民法理論界及司法實踐已逐漸對此加以肯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也規定了對侵害公民人格權適用精神損害賠償的方式。(記者王雷鳴 鄒聲文 沈路濤)

責編:張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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