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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起草人王勝明談民法草案出臺的前前後後

央視國際 (2002年12月25日 16:18)

  新華網北京12月25日電 國內外關注的民法草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提請正在舉行的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最近,記者採訪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室主任、王勝明,請他談談制定民法典的意義、起草民法草案的過程、民法草案的主要內容以及爭論的主要問題等。   

  改革開放 迎來民法的春天  

  “民法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審議,是中國改革開放二十年來的豐碩成果,也是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巨大成就。”在談到關於制定民法典的意義,王勝明説。

  據介紹,我國分別在五十年代、六十年代、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起草過民法,但是都沒有成功。最大的原因就在於缺乏起草民法的社會條件,特別是民法與之相適應的經濟基礎。“民法的基本原則是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民法強調民事主體的平等和多元,強調民事活動的自願和自負責任,強調權利義務的統一以及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協調。在計劃經濟條件下,民法生不逢時,只有改革開放,才迎來了民法的春天。”王勝明説。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十分重視制定民事法律。改革開放初期,就制定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經濟合同法、商標法、專利法、涉外經濟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等民事法律。“目前我國大約有60部民事法律和具有民事規範的法律。但是,由於民法涉及面廣,內容複雜,還有一些重要內容或者沒有規定,或者只有原則規定。因此,迫切需要制定民法典,以進一步完善民事法律制度。”王勝明認為。

  民法是國家的基本法律,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産關係和人身關係,是社會生活的基本準則。民法規範公民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以及企業的設立、經營、終止等等。老百姓怎樣生活,企業怎樣運作,都與民法密切相關。“毫無疑問,民法的制定,對促進國家的經濟發展、社會的安定、人民生活、科學進步和文化繁榮都具有重大意義。”

  “制定民法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由之路。”王勝明説。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和刑法、行政法等法律相比,民法涉及面寬,調整範圍廣,和人民的生活關係密切,對國家的治理和社會的運行起著基礎性作用。我國的社會主義制度是在半封建半殖民地基礎上建立的,建國後在相當長的時期又實行了計劃經濟體制。民法是個權利法,把它的調整範圍和民事主體的權利講清楚,可以使行政機關明白哪些是應該由老百姓和企業自己去辦的事,能夠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轉變職能。發揮民法在我國現代化建設中的重要作用,具有現實意義。

  “民法不僅是行為規範,同時也是裁判規則,是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據。講清這一點,對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實現民法的宗旨,都具有重要意義。”王勝明這樣看待民法的作用。   

  博采民意 凝成最終的草案  

  “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和李鵬委員長自始至終對民法典的起草工作非常重視。”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三次工作報告中都提出編纂民法典。李鵬委員長今年以來,先後六次聽取有關民法起草情況的彙報,並作出重要指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常委會的立法規劃和常委會的工作報告,抓緊民法典的編纂工作。

  2002年1月11日,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了專家座談會,著重研究民法典的主要內容,並邀請六位專家分別起草民法典的各編內容。社科院的梁慧星教授,&&起草民法總則和債權法;中國人民大學的王利明教授,&&起草人格權和侵權行為;社科院的鄭成思教授,&&起草知識産權;中國政法大學的巫昌楨教授,&&起草婚姻家庭;原最高院副院長唐德華,&&起草民事責任;原最高院審判委員會委員費宗祎,&&起草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今年四月初,專家建議稿的工作基本完成。4月16日到4月19日,法工委召開座談會,就專家建議稿徵求意見。

  起草專家建議稿的同時,法工委民法室著手民法典的編纂工作,起草民法的室內稿,整理了法律以及行政法規有關民事的規定,收集了國外有關民法典的規定,包括最近有關國家修改民法典的資料。四月底,形成法工委民法室的室內稿。

  五月至八月,法工委民法室以室內稿為基礎,對照專家建議稿,反復研究,到八月份形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彙報稿。法工委的顧昂然主任、胡康生副主任,從民法典的體例到各編的具體規定,都作出過重要指示。9月16日到9月25日,法工委聽取民法專家和實際部門的同志對民法彙報稿的意見。今年10月,在現有民事法律和物權法草案的基礎上形成了民法草案的初稿。據介紹,目前,除六位專家的建議稿外,還有兩個民法典的專家建議稿,分別是由梁慧星和王利明教授組織起草的。廈門大學的徐國棟教授也組織起草了一個民法典的建議稿,廣西大學的孟勤國教授起草了物權法部分的建議稿,西南政法大學的張玉敏教授起草了繼承部分的建議稿。這些專家建議稿,對民法的制訂彌足珍貴。我們也非常歡迎有關法律院校、學者繼續提出各自的民法建議稿或者民法中某一編甚至某一章的建議稿。從民法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初次審議,到草案的最終通過,是一項任重而道遠的工作,“我希望專家學者、實際部門的同志以及關注這部草案的有識之士都積極參與到民法立法進程中來。這對把民法典起草得更好,更符合實際、更具有現代化,是有幫助的。”王勝明呼籲。

  鴻篇巨制 確立社會生活基本準則

  民法草案共分九編,第一編總則,第二編物權法,第三編合同法,第四編人格權法,第五編婚姻法,第六編收養法,第七編繼承法,第八編侵權責任法,第九編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法。草案條文每編單獨計算,累計共有1200多條,是我國法制史上條目最多、內容最多的一部法律草案。

  民法草案中的合同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的規定,採用了現有法律的規定,條文暫未做改動,需要完善的,以後再進一步研究修改補充。九編中的其他五編的規定,是在現有法律基礎上重新起草的。王勝明向記者高度概括這五篇的主要內容。

  第一編總則。在民法通則的基礎上,草案主要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以及訴訟時效的期間等作出修改補充。將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修改為七周歲,將兩年訴訟時效修改為三年,並適當修改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

  第二編物權法。草案規定了物權法的基本原則,規定了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以及建築物區分所有權,規定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典權,居住權、探礦權、採礦權、漁業權等用益物權,規定了抵押權、質權、留置權、讓與擔保等擔保物權。和物權法徵求意見稿相比較,草案的變動主要是,一是根據黨的十六大的精神,在國家所有的前提下,將國務院統一行使國家所有權,修改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依法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二是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對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出相應的規定。

  第四編,草案將人格權獨立成編,其他國家的民法典還沒有這麼規定的。民法通則以及其他民事法律,對保護生命健康、姓名、名稱、名譽、榮譽、肖像等人格權,已做出規定。草案主要增加規定了信用權和隱私權。

  第八編,有關侵權責任法。草案除對侵權責任的原則、損害賠償、抗辯事由等做出規定外,還對特殊的侵權責任做了規定,如機動車肇事、環境污染、産品責任、高度危險作業、動物致人損害和物件致人損害等,並針對侵權責任主體的特殊情形,分別作出具體規定。為了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總結司法實踐經驗,應當擴大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同時應當合理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標準。草案規定,侵害他人的人格權或者毀損他人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物品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民法通則對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有概括的規定,草案增加了反致、外國法的查明、國際慣例的適用、互惠對等原則等一般規定,增加了物權、知識産權的法律適用的規定,對民事主體、合同、侵權、婚姻家庭以及繼承的法律適用問題進一步具體化。  

  探討爭鳴 聚焦四大熱點  

  民法涉及面廣,內容複雜,在每一編、每一章中都有許多需要反復研究的問題。從今年編纂民法典草案的工作看,爭論最大,最迫切需要解決的是有關民法草案體例的問題。王勝明説:“爭論主要集中在,知識産權和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要不要編入民法草案;人格權和債法總則要不要在民法草案中獨立成編。”

  關於知識産權能否進入民法典,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知識産權屬於民事權利,隨著知識經濟的到來,知識産權的重要性和影響力日益突出,現代民法典應當規定知識産權。另一種意見認為,知識産權有其特殊性,單獨立法為好。考慮到對知識産權是否進入民法典的一些基本問題還研究不夠,如知識産權法能否搞成一個開放性的法律體系;知識産權法能否獨立成編,關鍵是能否搞出一個普遍適用於各種知識産權種類的一般規定;以及如何處理知識産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關係。對這些問題,我們現在研究不夠,胸中無數。對知識産權,我們要進一步研究,特別是知識産權和債權、物權有哪些不同,知識産權的保護在訴訟法上和別的一些民事權利的保護有什麼不同,做進一步的比較研究後,再來考慮是否將其納入民法草案。

  涉外民事關係是否納入民法草案。有一部分學者傾向於不拿進來,希望起草一個獨立的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法或者單行的國際私法。在這個單行法中,除了法律適用外,還包括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轄和司法協助。法律適用的問題從民法的調整範圍看,有其特殊性,可以搞單行法律。但是,能否搞出一個三位一體的單行法?問題主要不在於法律適用從民法中獨立出去,而在於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轄和司法協助的內容能否從民事訴訟法中獨立出去。民法通則原來就有一章規定了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隨著對外開放和加入世貿的要求,涉外民事關係日趨複雜,這次草案根據一些專家的意見對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作出了規定。

  人格權是否獨立成編的問題。人格權是一項重要的民事權利,在起草中沒有什麼爭議,人格權應該在民法典中規定,也沒什麼爭論。爭論在於,人格權的內容是放在總則中,在講民事主體的時候一併規定,還是獨立於民法總則單編規定。考慮到人在社會生活中特別是在經濟生活中的重要性和價值過去認識得不夠充分,二戰以來特別是六十年代以後,認識逐漸提高;人格權當然和民事主體的資格相關聯,與生俱來、不可分離,但人格權的具體內容和民事主體的資格問題畢竟是兩個問題,可以分別規定;國內外有關人格權的保護近幾十年來發展較快,變化較大,有的人格權已經賦予新的內容,一些新的人格權如隱私權、信用權等應運而生。這次民法草案對人格權單編作出規定。當然,這一做法科學性如何,還可以進一步研究。

  債法總則要不要獨立成編。什麼是債、債權、債務、債的發生原因、債的效力等,這些債的最基本概念、原理應當有。如果搞債法總則,最大的問題就是債法總則的內容有相當部分和合同法的一般規定重復。草案有合同法的一般規定,有侵權責任法的一般規定,以後再進一步完善有關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的規定。這樣,債的有關問題基本上就解決了。這次沒有把債法總則獨立成編,但是債的最基本規定,包括債的發生原因、債的效力,先寫在民法總則的民事權利一章中。除以上爭論的問題外,民法編纂中還對其他一些重大問題有不同意見。

  民法草案初稿已經提交常委會審議,草案共有九編,條文累計有1200多條,對民法草案是統一審議還是分編審議,分編通過,最終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我個人傾向分編審議,分編通過。”王勝明説。如果這樣,明年的工作重點有可能集中力量修改有關物權法的內容。如國有企業財産權的問題,怎樣做到産權清晰、管理科學;如集體所有權的“集體”含義,怎樣保護成員利益;怎樣從物權角度更好地規定採礦權、探礦權、漁業權、取水權;在物權法中怎樣規定優先權等等,都需要下功夫認真調研。(記者 王雷鳴 鄒聲文 沈路濤)

責編:千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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