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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教育法草案提請審議:出資人應獲合理回報

央視國際 (2002年12月23日 14:48)

  新華網消息:備受關注的民辦教育法草案23日第四次提請中國最高立法機關審議。草案四次審議稿提出:民辦教育出資人可以取得合理回報。

  草案規定:“民辦學校在扣除辦學成本、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的必要的費用後,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合理回報。”

  有關民辦教育出資人是否可以取得合理回報,一直是立法爭論的焦點。在此問題上的分歧也直接導致了該草案在10月份第三次提請審議時未能被付表決。草案三次審議稿曾規定:“民辦學校在扣除辦學成本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必要費用後,可以從辦學結余中安排適當經費,對出資人投入民辦學校的資産給予適當的補償。”

  針對草案三次審議稿未能明確民辦教育出資人是否可以收取合理回報,一些委員提出,求得經濟利益上的回報是出資辦學的動機之一,為鼓勵社會力量出資舉辦民辦學校,應從中國的現實情況出發,規定民辦學校出資人可以取得合理回報。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周克玉在23日對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作關於民辦教育促進法草案四次審議稿的情況報告時説,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與各方面反復磋商研究,認為在保證民辦學校公益性質的前提下,作為一種扶持和鼓勵,民辦教育的出資人可以取得合理回報。

  考慮到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與不取得任何回報的公辦、民辦學校在享受稅收、用地等優惠政策上要有一定的區別,草案四次審議稿增加規定:“取得合理回報的具體辦法以及享受有關稅收優惠和用地優惠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此外,對草案三次審議稿中規定民辦學校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産,“由審批機關統籌安排,用於發展民辦教育事業”,草案四次審議稿也作出了修改。

  周克玉説,由於此方面的問題,中國的民法通則、公益事業捐贈法、公司法等已有原則規定,因此草案四次審議稿規定,民辦學校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産,“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周克玉説,草案四次審議稿還刪去了三次審議稿中“社會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盈利為目的舉辦民辦學校”的規定,因為教育法已經規定了這一內容。但他同時強調,草案四次審議稿規定“民辦教育事業屬於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倪四義 常愛玲)

責編:楊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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