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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教育立法 能否取得合理回報是爭辯焦點

央視國際 (2002年10月29日 09:29)

  中國青年報消息:備受社會矚目的民辦教育促進法(草案)沒有在人們的期盼中出臺———28日,在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0次會議上,該草案因“在幾個重要問題上意見分歧,一時難以提出修改方案,需要進一步研究”,而沒有進行表決。綜合分組討論情況,民辦教育辦學者能否得到“合理回報”,成為此次會議爭論最大的焦點。

  合理回報:辦學者的期盼

  民辦教育亦稱“社會力量辦學”。新中國成立後,社會力量辦學一度消失,直到上世紀80年代初才逐漸興起,中華社會大學是第一所社會主義意義上的民辦高校。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從高等教育向中學、幼兒園延伸,民辦教育日漸興旺。統計數字表明,截至2000年,我國民辦教育機構有6萬多所,在校學生1000多萬人。

  在民辦教育20多年的發展中,能否取得“合理回報”一直是投資者、辦學者關注的熱點,也可以説是一部分投資民辦教育事業者的一塊“心病”。截至目前,我國管理民辦教育的法律依據只有《社會力量辦學條例》。這個1997年10月1日實施的條例第6條規定:社會力量舉辦教育機構,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第37條規定,教育機構的積累,只能用於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辦學條件,不得用於分配,不得用於校外投資。第43條規定,教育機構清算時,應當首先支付所欠教職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教育機構清算後的剩餘財産,返還或者折價返還舉辦者的投入後,其餘部分由審批機關統籌安排,用於發展社會力量辦學事業。

  這些規定對民辦教育投資者和辦學者的含意是什麼呢?一位民辦高校校長為記者算了一筆賬:10年前我投資10萬元辦學,現在在沒有貸款的情況下已經積累了一個億的資産,但如果我現在決定不辦這所學校了,我得到的只有10萬元,以及這10萬元10年間的銀行同期利息。顯然,這樣的回報難以調動社會資金向教育的投入。

  6月24日,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汪家镠,就首次提請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的民辦教育促進法草案作説明時透露,我國將通過立法手段,從6個方面對民辦學校進行扶持和獎勵,主要包括:各級政府可設專項資金,用以資助民辦學校的發展,獎勵和表彰有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各級政府可以採取資助,出租、轉讓閒置的國有資産等措施來扶持民辦學校;國家鼓勵金融機構運用金融、信貸手段支持民辦教育事業;民辦學校享受同公辦學校同等的國家統一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對政府委託承擔義務教育任務的民辦中小學,國家應當按照委託協議撥付相應的教育經費;新建、擴建民辦學校,政府應當按公益事業用地的有關規定予以優惠。

  消息一齣,立即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很多民辦學校校長表示,希望民辦教育促進法能夠在他們關注的幾個方面取得突破,如投資者應該得到合理回報;校産界定應該明晰等。

  教育還是應當堅持公益性

  10月25日,民辦教育促進法草案第三次提請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此前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和修改。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周克玉在向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0次會議提交的民辦教育促進法草案審議結果報告中再次重申:民辦教育是中國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應當堅持公益性,“社會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民辦學校”。

  周克玉説,草案二次審議稿中規定:“民辦學校在扣除辦學成本和國家有關規定必須提取的費用後,舉辦者可以取得合理回報”。對此,一些委員和部門提出,規定“舉辦者可以取得合理回報”與營利行為難以劃清界限,與教育法的有關規定也不好銜接。

  周克玉説,由於考慮到大力發展民辦教育,需要調動社會力量、採取措施吸引社會資金投入教育,因此,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在三次審議稿中將這一款改為:“民辦學校在扣除辦學成本和按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必需的費用後,可以從辦學結余中安排適當經費,對出資人投入民辦學校的資産給與適當補償。”

  對於民辦學校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産,周克玉説,考慮到法律草案已確定民辦教育的公益性,因此,草案規定民辦學校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産,由審批機關統籌安排,用於發展民辦教育事業。在隨後的分組審議中,委員們圍繞“合理回報”、“民辦學校的産權、監督和管理”,以及“本法的適用範圍和民辦學校的設立”等問題展開了討論。其中,“合理回報”成了委員們爭辯的焦點。

  合理回報就是營利嗎

  民辦教育促進法(草案)第37條第二款規定,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取得合理回報。取得合理回報的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認為民辦學校舉辦者不能取得“合理回報”的委員,主要理由是:(1)所謂“合理回報”本質上就是營利,直接違背教育法第25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規定。(2)發展教育最主要的是靠稅收優惠,而不是靠通過合理回報來吸引投資辦學。為了回報的民辦學校和民辦教育不符合國家的需要,也不能真正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3)國家要促進和普及九年義務教育,但是想要賺錢的民辦學校沒有一個肯到落後地區、貧困地區去辦學。(4)作為辦學者特別是主要出資者來説,他們舉辦教育事業是一項崇高的義舉。規定取得合理回報,一方面是對這種義舉的玷污,另一方面使民辦教育不能健康發展。實踐中已經有一些人靠向銀行貸款辦學,向學生收取高額學費,個人並沒有投入多少,卻積累了上億元的資産。(5)對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主要從精神上而不是通過合理回報給予獎勵和鼓勵,引導他們多奉獻和回報社會。如果一定要取得合理回報,還可以規定由政府設立民辦教育獎勵基金,用物質的“獎勵”代替“自取”,這既體現政府對民辦教育的支持,也能弘揚從事民辦教育的義德。(6)將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教育機構混在一起,會導致稅收政策的紊亂。即使要允許一些民辦學校取得一定回報,也不能與教育法有明顯抵觸,並且對以營利為目的的學校也不得給予公辦學校相同的優惠條件。(7)從國外的情況看,凡是營利性的學校都沒有什麼前途。美國大學排名前10位的都是私立大學,但沒有一個以營利為目的。也有營利性的大學,但那些學校發的都是垃圾文憑,沒有價值。(8)所謂“合理回報”並不是合適的法律術語,缺乏確切的含義,其方式和數額在法律中都很難作出規定。

  但是,也有部分委員主張民辦學校可以取得“合理回報”,主要理由是:(1)不允許有合理回報,民辦教育投資者就沒有積極性。(2)民辦教育應當體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統一,只強調社會效益不夠。(3)如果將民辦教育分為公益性和營利性兩類,就不符合教育法第25條有關教育公益性的原則。對部分投資辦學成績很顯著的民辦教育投資者給予一定的合理回報,同堅持民辦教育公益性的方向並不矛盾。(4)對於少數亂收費和高收費的民辦教育機構,政府應當正確引導、依法管理。

  10月28日,由於在幾個重要問題上意見分歧,一時難以提出修改方案,需要進一步研究,法律委員會建議本次會議對民辦教育促進法草案不交付表決。

  民辦教育需要社會的關注,更需要法律的維護和支持。如何制定一部既符合實際又符合教育規律,能夠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法律,人們將拭目以待。(劉萬永)

責編:趙瑋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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