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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會分歧大 民辦教育促進法暫不表決

央視國際 (2002年10月29日 07:14)

  新華網北京10月28日電:由於立法人員對民辦教育促進法草案中關於民辦學校能否“營利”等關鍵問題意見不一,擬提請這次全國人大常委會 會議表決的民辦教育促進法草案三次審議稿將不交付表決。

  對擬提請表決的法律草案改為不交付表決,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過程中雖有先例,但尚屬少見。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今天向正在進行的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0次會議提交了一份關於這部法律草案處理意見的彙報。彙報説,立法人員分組審議中,在幾個重要問題上“意見分歧”,一時難以提出修改方案,需要進一步研究,法律委員會“建議本次會議對民辦教育促進法草案不交付表決”。

  二十世紀90年代以來,由於中國公辦教育資源不能滿足大眾的需要,在教育主管部門的批准下,民辦教育在中國方興未艾,但民辦教育的法律地位尚未最終確定,制定民辦教育促進法是各方共同的願望。

  然而,民辦教育促進法草案從第一次審議開始就引起廣泛爭議,爭議的焦點是私人辦學能否“營利”、民辦學校的資産歸屬、民辦學校能否與公辦學校平起平坐、“民工學校”的前途等。

  草案在一次審議稿中規定:“民辦學校在扣除辦學成本和國家有關規定必須提取的費用後,舉辦者可以取得合理回報”。經過兩次審議後,在提交本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草案審議稿改為:“可以從辦學結余中安排適當經費,對出資人投入民辦學校的資産給予適當的補償”。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著名經濟學家歷以寧説,教育法規定教育機構不以營利為目的。但我們必須區分兩個概念,一個是教育的性質,教育應是非營利性的。另一個概念是辦學結果,辦學結果有了結余,並不意味著它就是營利性的。民辦教育,如果精打細算,創收開源,會有營利的結果,但不能把它的性質和經營結果混為一談。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陳俊亮建議將這個草案提出的“適當的補償”提法恢復到以前的“合理回報”。

  有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説,“人們把錢存在銀行裏,銀行尚且要付利息,即使是國家向出資人借錢辦學校,也要支付利息。為了吸引民間資金辦學,規定給予合理回報是説的過去的”。

  對於民辦學校終止時的剩餘財産的處理問題,草案二次審議稿規定民辦學校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産,“由審批機關統籌安排,用於發展民辦教育事業”。多數委員認為此項規定過於苛刻。

  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按照草案規定,剩餘財産不能按照出資人在學校資産中佔有多少産權,退還他應得的部分,而全部充公了。這個規定把現在的投資辦學當成了捐資辦學,不利於調動出資人的積極性。

  鋻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這個法律草案分歧較大,委員長會議決定,這個法律草案不提請今天下午的全體會議進行表決。(記者 吳黎明 常愛玲)

責編:楊飛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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