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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經濟 、信息網絡與知識産權

作者:鄭成思


  “知識經濟”雖然不限于網絡經濟,但如仔細觀察剛剛過去的幾年的歷史,就可看到:“知識經濟”實際上只是隨著互聯網絡與數字技術的日漸廣泛應用,才日漸出現在這個世界上的一种經濟形態。如果不注意“網絡法”這種與“知識經濟”相適應的法律制度的研究與建立,或哪怕不把它當作重點,而仍把與農業經濟、工業經濟相適應的法律研究與制定為重點,則今後的歷史回顧可能會告訴我們這是個失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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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絡法”是20世紀90年代中後期,因國際互聯網絡的廣泛應用及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而産生的一個新的法學概念。我國使用網絡的人以每年10倍的速度發展。國外網絡用戶(包括企業)的發展速度,也同樣是驚人的。國外從1997年起,已經出版了一批有關“網絡法”的學術專著。多數發達國家及一部分發展中國家已經開始了“網絡法”的制定與完善。它也已經成為國際法的一個重點。在這一領域,中國顯然是滯後的。

  “網絡法”大都不是指像“刑法”、“民法”或“專利法”、“商標法”那樣立的單行法或基本法。也沒有很多國家制定或準備制定這樣的單行法,因為那樣做可能打亂已有的民法、刑法、訴訟法等既有的體系,或與已有法律重復乃至衝突。“網絡法”無論在學術上還是在立法實踐中,都是“解決因互聯網絡而帶來的新問題”的有關法律的一個總稱。國際上現有目前制定(或完善)中的“網絡法”,一般均會包含:在知識産權法中,新增受保護客體及專有權內容,並增加有關單行法,或實行知識産權法“法典化”,以便一攬子解決網絡給知識産權保護帶來的新問題。

  知識産權法律領域“國際一體化”進程比其他任何法律領域都快。聯合國世界知識産權組織于新近出現的“域名”知識産權及其與商標權的衝突,正在準備新的國際條約加以解決。該組織早已于1996年就主持締結了解決網絡上版權保護的兩個新條約。主要為解決國際互聯網絡環境下應用數字技術而産生的版權保護新問題,由世界知識産權組織主持,有一百二十多個國家代表參加的外交會議,在1996年12月20日,締結了《WIPO版權條約》與《WIPO表演及錄音製品條約》,這後一個條約,實際是“鄰接權”條約。兩個條約都還沒有生效。這兩個經整整一個月時間的面對面爭論與談判而締結的國際條約,從名稱到內容,都留有不同理論、不同觀點及不同國家的不同經濟利益之間的衝突及妥協的痕跡。第二個條約原在草案的名稱中,突出的是受保護主體表演者與錄音製品製作者,締結時則改換成了客體。而該條約所要補充的、作為基礎的羅馬公約,則在名稱中標出的是受保護主體。這兩個條約及所附的“議定聲明”在新技術的發展及國際貿易的新環境下,較充分地彌補原有伯爾尼公約及羅馬公約的不足。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將對國際版權保護産生極重要的(可能是主要)影響,即使這段時期將對不會如伯爾尼公約那樣持續110年。

  《WIPO版權條約》由25條組成,未分章節。第1-14條係實體條款,15-25條係行政管理條款。此外還附有“議定聲明”9條,對條約中一些可能發生歧義的問題作進一步解釋。《WIPO表演及錄音製品條約》由33條組成,共分五章。其分章的主要原因是同一個條約涉及兩種不同客體的保護,其中有總則、有分別適用的條款、有共同條款。第1-23條(除第21條外)係實體條款,24-33條及第21條係行政管理條款。此外還附有“議定聲明”10條。

  《WIPO版權條約》在第2條中,明確了“版權保護的範圍”。這是伯爾尼公約中缺少的一條總則。伯爾尼公約在第2條中,明確只以未窮盡的舉例方式,説明了版權保護可能覆蓋的客體。在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的談判中,多數國家已感到在總則上確認版權保護什麼、不保護什麼,是非常必要的。於是,在世界貿易組織形成時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産權協議》(即Trips)中,以第9條劃出了這一范圍,即:“版權保護應延及表達,而不延及思想、工藝、操作方法或數學概念之類。”《WIPO版權條約》幾乎逐字重述了Trips的這一條(只少用了一個“應”-shall)。同樣,在新增加計算機程序及含有獨創性的數據庫作品為受保護客體的條款中,《WIPO版權條約》也幾乎逐字重述了Trips的第十條的兩款。增加這些新內容之所以沒有爭議或爭議極少,是因為參加WIPO新條約締結談判的絕大多數國家,均已參加形成Trips的烏拉圭回合的談判。在這幾個問題上應有的爭議已在過去近十年的關貿談判中爭議過了,並最後基本都趨向了一致。

  幾乎所有發達國家及新加坡、巴西、韓國等發展中國家已依照兩個條約著手修改本國知識産權法;法國、菲律賓等國則通過“法典化”,使本國法與兩個條約一致,以便參加兩個條約。

  從中國的實際出發,我們同樣有必要增加這兩個條約中要求增加的新內容。例如,1998年四川一私人公司宣佈任何人只要向它付錢,它就可以將國家“863”計劃的所有技術發明項的數據庫“解密”。而法院在處理這一案子時,在現有知識産權法中找不到禁止其解密的依據。兩個新國際條約恰恰把“禁止解密”增加為版權人的一項新的專有權。未經許可的解密,依條約將構成侵權。

  從國際交往來看,二十一世紀初中美知識産權談判的焦點,可能會是美方要求中國參加這兩個條約。對此我們應當有充分準備。如果屆時多數國家參加了這兩個條約,我國堅持不參加,可能孤立的是我們自己。

  知識産權的特點之一是“專有性”。而網絡上的知識産權,信息則多是公開、公知、公用的,很難被權利人控制。

  知識産權的特點之一是“地域性”。而網絡上知識傳輸的特點則是“無國界性”。

  上述第一對矛盾,引出了知識産權領域最新的實體法問題。在國際上,有的理論家提出以“淡化”、“弱化”知識産權的專有性,來緩解專有性與公開、公用的矛盾。具有代表性的是日本法學家中山信弘。 而更多學者,乃至國際公約,則主張以進一步強化知識産權保護,強化專有性來解決這一矛盾。最典型的例子就是1996年12月世界知識産權組織主持締結的兩個新的版權條約。其中增加了一大批受保護的客體,增列了一大批過去不屬於專有權的受保護權利。而美國、歐盟國家均已準備在1998年到1999年,即進入21世紀之前,修訂知識産權法,使之符合新條約的要求。此外,在商標保護方面,強化專有性的趨勢則表現為將馳名商標脫離商品以及服務而加以保護。

  這種強化知識産權專有性的趨勢,應當説對發展中國家未必有利。但目前尚沒有發展中國家表示出“堅決抵制”。主要原因是:在知識經濟中,強化知識産權保護的趨勢是抵制不了的,發展中國家應及早研究它們的對策。上述第二對矛盾,引出了知識産權保護中最新的程序法問題,亦即在涉外知識産權糾紛中,如何選擇訴訟地及適用法律的問題。過去,絕大多數知識産權侵權訴訟,均以被告所在地或侵權行為發生地為訴訟地,並適用訴訟地(法院所在地)法律。但網絡上的侵權人,往往難以確認其在何處;在實踐中,侵權複製品只要一上了網,全世界任何地點,都可能成為侵權行為發生地。這種狀況,主要是由網絡的無國界性決定的。曾有人提議採取技術措施,限制網絡傳輸的無國界性,以解決上述矛盾。但在實踐中困難極大,或根本做不到。於是更多的學者,更多的國家及地區,實際上正通過加速各國知識産權法律“一體化”的進程,即通過弱化知識産權的地域性,來解決這一矛盾。

  國際知識産權法律“一體化”,就要有個共同的標準。多少年來,已確認的專有權,一般不可能再被撤銷。於是,保護面廣,強度高的發達國家法律,在大多數國際談判場合,實際被當成了“一體化”的標準。發展中國家雖然並不情願,卻又阻止不住。世界貿易組織成立時,訂立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産權協議》,就是違背發展中國家意願,強化知識産權保護,又不得不被廣大發展中國家接受的典型一例。

  看來在這一問題上,發展中國家也應及早研究對策。

  由於網絡傳輸的“無國界性”使得大多數國家(包括中國)民法實體法中有關侵權認定的原則、民事訴訟法中有關法律選擇、法院管轄權等已有原則,在電子商務糾紛或網絡侵權糾紛中,往往發生難以直接適用的問題,也需要考慮結合新的網絡環境加以完善。

  信息傳播技術的發展,在歷史上一直推動著人類社會、經濟與文化的發展,同時也不斷産生出新問題,需要人們不斷去解決。在古代,印刷出版技術的發明與發展,為大量複製傳播文化産品創造了條件,同時也為盜用他人智力成果非法牟利提供了便利,於是産生了版權保護的法律制度。近、現代無線電通訊的出現,錄音、錄像技術的出現以及衛星傳播技術的出現,等等,也都曾給人們帶來便利,推動了經濟發展、繁榮了文化生活,同時也帶來需要以法律解決的問題。中國古老的辯證法哲學告訴我們:利弊相生、有無相成。法律規範得當,就能夠興利除弊,促進技術的發展,因而也促進社會的發展。

  網絡以迅捷、便利、廉價的優點豐富了社會文化生活與人們的精神生活,但同時,網上盜版等等非法活動,也利用了這種迅捷、便利、廉價的傳播工具。對網上的這些非法活動必須加以禁止和打擊,以保障社會安全,也就是社會的安定。例如,如果不在網上“掃黃打非”,那麼有形的傳統市場上打擊黃色的、盜版的音像及圖書的執法活動就在很大程度上會落空,因為制黃與制非者會大量轉移到網上。

  1996年12月,世界知識産權組織在兩個版權條約中,作了禁止擅自破壞他人技術保護措施的規定。這並不是作為版權人的一項權利,而是作為保障網絡安全的一項主要內容去規範的。至今,絕大多數國家都把它作為一種網絡安全保護,規定在本國的法律中。歐盟、日本、美國、莫不如此。尤其是美國,它雖然總地認為網絡時代無需立任何新法,全部靠司法解釋就能解決網絡安全問題,但卻例外地為“禁止破壞他人技術保護措施”制定了專門法,而且從網絡安全目的出發,把條文規定得極其詳細——不僅破壞他人技術保密措施違法,連提供可用以搞這種破壞的軟硬體設備者也違法,同時又詳細規定了圖書館、教育單位及執法單位在法定條件下,可以破解有關技術措施,以便不妨礙文化、科研及國家執法。在這裡,人們應注意:千萬不要忽視了版權領域出現的問題對信息網絡安全的影響。有關網絡安全的許多問題,均是首先在版權領域産生的,其解決方案,又首先是在版權保護中提出,再擴展到整個網絡安全領域的。例如破壞技術保密措施的違法性就是1992年英國發生的一起違法收看加密電視節目的版權糾紛而引起國際關注的。最近美國的NAPSTER一案中,有關計算機用戶之間自動交換各自機中存儲的信息是否屬於對版權的侵犯又成為備受矚目的問題。其實,NAPSTER涉及的遠遠不僅是版權保護的問題,而與網絡安全的大問題息息相關。

責編:詩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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