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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經濟 、信息網絡與知識産權

作者:鄭成思


  在20世紀80年代之前的相當長時間裏(大約兩到三個世紀),即農業經濟與工業經濟時代,民事法律的立法重點是有形財産法或物權法。而在今天及今後相當長的時間裏,即知識經濟時代,這個重點自然地轉到了知識産權法。發達國家如法國的《知識産權法典》,發展中國家如菲律賓等國的《知識産權法典》,都可以供我們參考。當然,主要還得根據中國自己的實際,加強研究與立法。

  “知識經濟”既然是與“工業經濟”相對比而言的,那麼它作為一種生産方式,主要是從生産力角度去定位的。如果它主要從生産關係角度,定位,就不可能適用於世界各國的不同制度。事實上,當今世界上的社會主義國家、資本主義國家,都不加任何前置詞地談論著“知識經濟”併發展或準備發展這种經濟。我國理論界從未使用過“社會主義知識經濟”的提法,證明我們實際上是從生産力角度去談“知識經濟”的。

  要發展(或準備發展)“知識經濟”,就須有與之相適應的生産關係。馬克思認為:生産關係不過是法律上反映出的財産關係(參看《政治經濟學批判》(序言))。

  與“工業經濟”相適應的發達國家,一二百年來傳統的民法體系中,物權法與合同法(其中主要是貨物買賣合同)是重點。這是與“工業經濟”中,機器、土地、房産等有形的物質資料的投入起關鍵作用密切聯絡著的。

  為與“知識經濟”相適應,20世紀末,一大批發達國家及一部分發展中國家(如新加坡、菲律賓等),已經以知識産權法取代物權法,以電子商務合同取代貨物買賣合同,作為現代民法的重點。這並不是説,傳統的物權法、合同法不再需要了,而是説重點轉移了。這是與“知識經濟”中,無形資産(如專利、技術秘密、馳名品牌)的投入起關鍵作用密切聯絡著的。

  中國並不是不需要補上原來是缺陷的物權法、合同法等等,以適應正在進行的“工業化”。問題是重點應放在何處?這個問題,與經濟理論界爭論著的一個問題是有聯絡的:中國是否必須在全面完成“工業經濟”之後,才可能向“知識經濟”發展?其實,這個問題換一個問法就較明白了:中國是否必須永遠跟在別人後面走?中國科研與企業結合的典型——王選,做了否定的回答。他在印刷技術上越過了兩代,走在了世界前沿。

  中科院開展以“知識創新”為重點的科研,也在事實上對上述問題作了否定的回答。他們認為在填補我國尚欠的“工業經濟”之缺的同時,重點應轉向發展“知識經濟”或發展“知識經濟”的準備。

  法學界、尤其是民法學的研究也是如此。中國誠然需要《合同法》,但全世界(包括中國)互聯網與網上商務已迅速發展的今天,《合同法》總則中不足二百字的有關電子合同的規範,已顯然跟不上實踐的需求。在美、英、法、德、日、澳大利亞、乃至新加坡等國早已把合同法研究重點轉向電子商務時,我們的重點始終在有形物的買賣、保管等等方面。可能在幾年內,就會在國內外的經濟活動中,反映出《合同法》的立法意圖並不錯,但重點(在20世紀末)則錯了。

  幾年前,在關注國際互聯網絡時,中國知識産權學者發現:克林頓政府1997年提出了“全球電子商務”的設想,美國立法者也已開始修訂《統一商法典》以適應電子商務。而中國“合同法”至1997年的起草文本,基本以本世紀二、三十年代“民國”合同法為藍本,對現代商務幾無反應。於是由知識産權學者提出了有關“合同法”的立法建議。其建議主要內容是:在國際互聯網絡環境下應用數字技術的當代,我們的立法如果不考慮科技給法律領域帶來的新問題(特別是國際上已經解決了和正解決的新問題),則我們的有些新法,可能一齣臺就會帶來滯後的痕跡。那將不利於我國的現代化建設。

  全國人大法律工作委員會後來接受這項建議,並請知識産權學者對我國合同法草案拿出具體意見。這就是人們看到的、中國在1999年初的《合同法》總則中,原則上承認了的電子合同的有效性。這是電子商務立法的第一步,但如果我們不接著走出第二步、第三步,這第一步很快會喪失實際意義。

  此外,應注意到,在政府間國際組織中,知識産權與電子商務,均是由聯合國世界知識産權組織與世界貿易組織共同管理的,這二者在國際貿易活動中是緊密聯絡在一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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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誠然需要《物權法》。但國外無形財産所有人(蓋茨)已列首富、國內外被評估價值最高的已大多是無形財産(“可口可樂”400億美元、“紅塔山”400億人民幣)“直接電子商務”通過網絡買賣著大量無形文化産品的今天,可能在《物權法》出臺不久後,也會反映出我們本應把重點放在無形財産的立法及研究上。

  《證券法》誠然屬無形財産立法之一(“股權”是重要的無形産權),但“知識經濟”中最重要的,是知識産權——專利權、商標權、版權、商業秘密等等。

  有人可能説:我國不是已經有了各項知識産權專門法嗎?確實我們有。但那只相當於發達國家“工業經濟”中、前期的立法,遠遠不能適應“知識經濟”的需要,更不要説推動“知識經濟”的發展了。我國的這種“有”,正像《合同法》中“有”的幾條關於電子商務的規定。新加坡的一部《版權法》,比我國專利法、版權法(著作權法)、商標法加起來還要長五倍;菲律賓已隨著法國把不同知識産權統一在一起而頒布了“知識産權法典”,我國的幾部知識産權專門法則在“各行其是”;巴西知識産權法已把數字技術産生的新權利納入,我國則尚未加以考慮;世界知識産權組織已要求下一世紀初,國際申請全部通過網絡(即“無紙化”),我國專利、商標法則仍舊規定著如何填寫紙張表格。我國知識産權的立法已遠遠跟不上國內經濟發展與國際經濟交往。立法的滯後與總體研究的滯後是相關聯的。

  在本世紀末、下世紀初,我們應當抓住電子商務與知識産權保護兩個民商事立法重點;培養並吸引一批掌握一門以上外語、掌握計算機應用的法學人才;增加財力的投入。目的是使我國2010年前完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制體系時,不要使人們感到其中的民商法結構只與二百年前的《法國民法典》、一百年前的《德意志民法典》相當、或有所進步,而應使人們感到它確實是能夠適應電子商務時代(或“知識經濟”時代)的法制體系。

  如果我們不從現在起就開展這種已不算太超前的研究,到2010年時我們肯定在民商法體系上就滯後了。
    國際上一百年前把研究有形財産的保護及流通作為重點,今天則把研究“知識産權法”、“電子商務法”,即研究無形財産的保護與流通作為重點。

  社會科學研究,不能把國際上已經滯後的內容作為重點(雖然也不可排斥這方面的研究)。

責編:詩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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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文章]
世界貿易組織與中國知識産權法
鄭成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