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證券市場真正有證券法是從1999年7月開始的,在此之前的12年間,證券市場各參與要素的行為與本身的運行機制主要由有關條例進行規範。
1987年,國務院頒布《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和《關於加強股票、債券管理的通知》,對股票、債券的發行、轉讓等問題作了規定。1992年,國務院又頒發《關於進一步加強證券市場宏觀管理的通知》,並成立了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管理。1993年4月,國務院才頒布了《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這一基本行政法規。1993年7月,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頒發了《證券交易所管理暫行辦法》。同年9月,證監會頒發了《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之後還頒布了《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1995年12月,國務院又發佈了《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的規定》。
以上有關條例、通知、辦法、規定構成了後來的《證券法》的基本內容,為證券法的制定作了鋪墊。1998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由江澤民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頒布,實施日為1999年7月1始,我國至此才有了真正意義上的證券法。
責編:劉子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