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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9日 麻煩的贈品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03月30日 09:31 來源:CCTV.com

  這位就是本次事件的諮詢人朱先生,今天他的目的是為自己添置一雙新皮鞋。

  逛了好大一會兒,朱先生看中了一雙新款皮鞋,但是到價錢他有些猶豫了。但聽説有價值不菲的贈品,精明的朱先生動了念頭,女朋友的生意快到了,禮物還沒準備呢。

  如果把這套化粧品送給愛美的女朋友,她一定會非常開心。

  朱先生一時陷入了美好的憧憬之中。

  看來事實並非盡如人意,試了半天,沒有朱先生合適的鞋號,如果到廠家調貨的話,則需要一個星期的時間,而店內的促銷活動明天就結束了,眼巴巴地看著贈品拿不到手,朱先生急得渾身直冒汗。這時他靈機一動想出了一個好辦法。

  “服務員,要不這麼著吧,我先買一個小號的,一星期以後呢,大號來了我再換,不就完了嗎?”

  “那也行,你可真會算賬。”

  於是朱先生花了1600元買下了一雙小號的皮鞋,銷售人員也答應一週後為朱先生調換一雙合適的皮鞋。這樣朱先生既得到了送給女朋友的贈品,又可以買到自己中意的皮鞋,他心滿意足地離開了。

  一週後,朱先生準備到商場換一雙合腳的鞋,雖然為此要多跑一趟,可想到自己白得了一套化粧品送給女朋友,既沒多花1分錢又很體面,越琢磨越覺得這鞋買得真值。

  “先生,真是對不起,遺憾地通知您,您買的這款皮鞋廠家已經停止生産了。也就是説,您無法換到適合您的號碼了。”

  沒想到一盆冷水迎面澆來。朱先生決定用退貨來表達他的憤怒,沒想到更另他憤怒的事情還在後面呢。

  “退貨可以,但是您必須返還我們贈您的價值700元的化粧品。”

  “什麼?我告訴你不可能,化粧品我已經給我女朋友了,她已經打開使了,怎麼能説退就退你呀。”

  “先生,我們的規定是買鞋才能有贈品,現在您要求退貨,自然不能再得到贈品了。”

  “是你們先違反了承諾,鞋可以退,化粧品退不了。我告訴你,我還要告你,我要維權。”

  那麼請問朱先生如果要求退鞋,他還需要返還送給他的化粧品嗎?

  下面我們再來回顧一下本次事件重點,重點一,朱先在商場看中了一雙價值1600元的皮鞋,並贈送價值700元的化粧品;重點二,店內沒有合適的鞋號,但朱先生為了得到贈品,就要求先買一雙小號的鞋,一週後再來換鞋;重點三,一週後朱先生來換鞋,卻被告知該款式的鞋已經停産了;重點四,朱先生要求退貨,但商家要求朱先生退還贈品,可是朱先生已經把化粧品送給了女友。那麼請問,如果朱先生要求退鞋,他需要返還化粧品嗎?

  王律師:其實這個朱先生買鞋的時候,我們看到從法律上來説,這裡面有兩個合同關係,一個是這個鞋的買賣合同關係,另外還有一個化粧品的贈與合同關係,但是我們要搞清楚,哪一個是主合同,哪一個從合同。

  鞋是主合同。

  對,也就是説,我贈你化粧品,是以你買我價值一千多元的鞋為前提條件,所以説我們身為這個贈與化粧品這個行為是一個附條件的贈與行為。那麼當條件如果不成就的時候怎麼辦?在這個裏面是因為商場自己的原因,導致這個鞋不能夠換到合適的,那朱先生就只好買不到自己的合適的鞋了,可是化粧品已經贈與給朱先生了,因為條件不成就,就是我們前面講的,鞋的買賣合同沒有成立,沒有履行,那麼導致贈與的行為也得撤銷,所以説從這個角度來講,朱先生按理説應當返還這個已經贈與給他的化粧品。可是這個化粧品他的女朋友已經用了,實物返還不可能了,那現在只能返還這個化粧品的一個實際價值,不過我這兒特別想提醒朱先生一句,就是我們商場號稱這個贈與700多元的化粧品,但是商場有一個義務,你要向朱先生出示票據,你的化粧品是不是合格的化粧品,究竟價值幾何。那麼朱先生才知道自己應該返還多少價值的這樣一個金額。所以説不是説商場説我這個值700多塊錢,那你就得給我拿700多塊錢,也不是這樣的。還是應該反還的。

  火線答疑:

  太原手機尾號1094的張先生,我的車買了3個月,故障不斷,於是我找到商家要求退貨,遭到拒絕。氣憤之餘,我在車身貼滿廣告,將商家的劣行公之於世,沒想到幾天后商家把我告了,我覺得很委屈。現在急切地想問,我的行為真的違法了嗎?

  我想商家之所以告他,可能是告這位先生,就是侵犯了商家的名譽權,我估計是這個案由。所以呢,我們往上講,如果説他在車上貼的這種廣告,都是反映了一種事實,沒有捏造,沒有誇大、沒有歪曲,那我們認為不構成商家的一個侵犯名譽權,但如果反過來講,這上面有很多侮辱性的語言,而且捏造了一些事實,故意誇大事實,歪曲事實的話,那商家告他這個侵犯名譽權就是有道理的。那他這種行為也是違法的了。

  第二個問題,張家口,手機尾號5439的宋小姐,我在某超市買了一箱牛奶,回家後發現竟然還有三天就過期了,因此我回超市要求退貨,超市工作人員以食品若無質量問題,一旦售出概不退換為由,拒絕退貨。可我覺得超市工作人員看到我買牛奶的時候,應該告訴我這箱奶快過期了,我可能會喝不完,但是他們説,沒有這個義務。我想知道在這種情況下,超市是否有義務告知我這箱牛奶快過期了呢?我能要求退貨嗎?

  其實作為超市、商場,對於這種大宗商品,已經快臨近過期的話,我覺得商場肯定是有一個告知義務,這是一個很善意的一個提醒消費者的一個義務,但是呢,這裡面疏忽一點,就是這位問問題的朋友,他自己也有一個義務,而且是主要義務,就説你購買任何商品的時候,你應當注意到它的這個質量的合格保存期限,不能超過這個期限,而作為超市和商家來説,它的確是在産品的質量合格期內在出售這個産品,並沒有出售過期的産品,也就是商家沒有其他明顯的違約行為,所以説從義務來講,我覺得超市商家有義務。但是從退換貨的角度來講,我覺得她可能不能要求再退回這箱商品了。

  這位小姐姓宋,宋小姐,加把勁,這三天喝了它,一箱牛奶。

  第三個問題,我逛超市的時候,不小心打破了一瓶高檔酒,商家要我按照他們的標價960元來賠償,但是他們的進價肯定沒有那麼高,我是按照他們的進價來賠,還是按照零售價來賠?

  其實我們國家《民法》對這種情況説得特別清楚,那麼你破壞了別人的財産,讓別人的財産權受到了一個侵害的話,承擔這種法律責任的方式是什麼呢?是賠償這個財産的實際損失,而這個實際損失,在這瓶酒上來講,我想就是指它的進價,而不是指它的賣價。

  那麼就是要跟商場據理力爭,因為如果是那種豪華賣場的話,可能它的利潤空間很大,所以這個問題還是問到了點子上,非常地具體,很務實。

責編: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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