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事件的諮詢人是張寧濤,今天是張寧濤和陳曉?結婚的大喜日子,可怎麼剛結婚,兩個人就鬧起了矛盾呢?事情還得從幾天前説起。
為了籌備婚禮,張寧濤和陳曉?忙乎了好一陣子,婚禮的準備已經基本就緒,就差新床沒有最後選定了。
在選床的時她們提出了重新組裝的意見,在與商家協商時間後,于婚禮那天送到。
結婚的日子轉眼就到了。
為結婚忙得焦頭爛額的張寧濤便將張羅新床的事兒交給了弟弟小波濤。
就在婚禮快要結束的時候,張寧濤突然接到了小波的電話。
“什麼,你怎麼辦事兒的?”
“什麼事啊。”
“床!”
“床怎麼了?”
“給咱送床那車出車禍了,今兒床送不了。”
“啊,那可怎麼辦呀?”
小波,我跟你説,現在咱們現買是肯定來不及了,我不管你用什麼辦法,你就算拿椅子拼,你今天也要給我拼出一張床來,聽見沒有?
措手不及的小波手忙腳亂地拼湊起一張新床,而在此時,張寧濤和夫婦和來鬧新房的朋友也涌了進來。
“濤子,你還記得你上次怎麼鬧我的嗎?”
看到房間裏竟然有床,張寧濤和妻子感到有些意外。
“這房佈置得真不錯,這床頭怎麼沒有啊。這叫簡約,現在時興這個,你看看濤子多會趕潮流。”
本來就有幾分醉意的朋友,一下沒站穩,一頭栽到了那張床上。
“你這什麼破玩意兒啊。”
“你!”
“哥,我這確實沒辦法了。”
原來這張新床只是小波在匆忙之中,用凳子拼湊起來的,根本承受不了這麼猛烈的衝擊。
“這你就不懂了吧,這濤子這是先見之明,知道吧?你看,這結了婚肯定得鬧矛盾,對不對?鬧了矛盾肯定就會分居,這分居…”
“你説什麼呢?”
“你這分居,要床幹什麼呀?”
“你説什麼呀?”
“我跟你哥哥説話,有你什麼事兒啊,濤子,我建議你,不如買兩個單人床,知道嗎?那以後分居不就方便了嘛!你説是不是。”
還沒等朋友説完,小波一拳就上去了,兩人廝打起來,一群人亂作一團。
眼看一場喜事就這樣變成了一齣鬧劇,覺得備受委屈的妻子也和張寧濤鬧了起來。張寧濤覺得這一切都是由於婚床沒有及時送到造成的,第二天怒氣沖衝的他,便找到傢具城經理。
“我告訴你,我一輩子的幸福算全毀在你們手裏了,你知道嗎?”
“大哥,您消消氣。對不起,對不起,實在是對不起。”
“ 你一句對不起,你一句對不起就完了,我告訴你,你必須賠償我,你必須賠償我精神損失費,知道嗎?精神損失費!”
“精神損失?怎麼了,我跟您説這純屬一場意外,您要跟我要精神損失費,那我賠不了。”
“賠不了?賠不了,我就去告你們。”
下面我們再來回顧一下事件重點,重點一,籌備婚禮的張寧濤在傢具城訂做了一張新床,商家承諾在結婚當天送到,重點二因為送床的車出了車禍,婚床沒能及時送到張寧濤的新房,重點三,弟弟小波在匆忙之中用凳子拼湊起一張新床,結果遭到親友的嘲弄,最終引發一場衝突。那麼張寧濤可以要求傢具城賠償自己的精神損失嗎?
王律師,商家應不應該賠償張先生所要求的精神損害賠償?
我們其實可以一塊來分析一下,如果張先生想要這個精神損害賠償的話,那麼從法律上至少要滿足三點:第一,商家實施了侵權行為;第二,給張先生造成了一個非常嚴重的一個精神損害的後果;而第三,商家的這種侵權行為和這個後果,有一個非常密切的因果關係。那剛才我們看這個短片的內容,我注意到張先生確實這個尊嚴受到一個侮辱,而且精神上非常痛苦,妻子那麼埋怨他,但是我覺得造成這個後果的原因,至少有兩個:第一個商家沒有在他結婚當天按期送貨。而另外一個原因是因為親朋好友鬧洞房,而且有的朋友喝醉了,説了一些不應該説的話,或者是比較過分的話,才造成了這個後果,那我認為商家對於張先生這種嚴重的後果,雖然有責任,但並不必然造成這種嚴重損害的後果,這是其一。那麼其二來講,我覺得商家肯定是承擔法律責任的,但這個法律責任是什麼責任?我覺得是一個合同的違約責任,因為你承諾,一定在結婚當天送到貨,結果由於意外事故沒有送到,而這個違約責任,我們法律上有專門的條款規定,那張先生有權利要求商家返還他的購床款,並且不要這個床,由於商家延期送貨還可以要求一個違約金,但是張先生的精神損害賠償金,我覺得是很難得到支持的。所以我想張先生的故事,其實是提醒了我們很多,如果您購買的這份商品對於您來説非常重要,尤其是像張先生這樣,在特別的紀念日,特別的婚禮上要用的這種商品的話,那麼建議您在填寫合同條款的時候,特別約定一下違約金的事項,事後我想對於張先生的合法權益,才會有一個更好的法律上的保護。
火線答疑:
黃女士問她説開發商在廣告中聲稱他們開發的小區內幼兒園、停車場一應俱全,我是看中了這些才購買了他們開發的住房的,交房的時候發現,上去裏根本沒有那麼幼兒園、停車場什麼的,我能以廣告與事實不符為由,要求撤銷購房合同嗎?
我想恐怕很難,其實這位朋友問到的問題,也是很具有代表性的問題,但是我們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假如説她購買的這個房屋的時候,跟開發商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當中約定了相應的附屬配套設施,比如説她剛才提到的幼兒園、停車場,如果有約定的,那麼開發商不能實現這種約定,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還房款。但是僅僅如果是開發商在廣告宣傳當中這麼説,而在合同當中沒有條款約定,那麼我們從法律上來説,不認為這是房地産開發商的必定要履行的義務,所以我覺得,那麼簽訂這種房屋買賣合同的時候,一定要小心一些。
如果您近期有買房的計劃的話,就一定要記住,條件允許的話,應該是簽合同的時候,帶上一位非常有經驗的律師幫您在合同的問題上把把關,會讓我們少很多的麻煩。
責編: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