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節:2002年12月13日連雲港東海縣發生了一場汽車與自行車相撞的事故,經交警判斷,雙方都有責任,司機已經支付了這次事故中被撞傷的自行車主東東的全部醫藥費。而東東在學校為自己買過一份意外保險,且這次事故也是在保險期中的,但是保險公司認為司機已經賠付,保險公司就不應該重復賠付,且東東在這次事故當中並沒有傷殘,所以不能按照主險來賠付,只能按附加險來賠付,附加險中規定不重復賠付。東東能夠得到保險公司的賠付嗎?
律師觀點:可以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人身意外險是一個特殊的險種,只要被保者發生事故保險公司就應該賠付。且保險公司認定的“傷殘”不準確,只要有傷害的發生並不一定要導致殘疾。
責編: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