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説法諮詢(第二十一期)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12月09日 10:57 來源:CCTV.com

  夫妻共同財産中的股權如何分割?

  廣東的范女士來電稱:我1998年結婚。婚後,我丈夫以其個人名義與他人合作成立公司。2003年,我丈夫的生意越做越大,也導致我們雙方感情徹底破裂。現在我想到法院起訴離婚,但不知道對他在公司中的股權應當如何分割?

  由於你丈夫是與他人合作成立了公司,因此涉及他人的利益,所以在分割屬於你們之間的財産時,不僅要考慮《婚姻法》的分配原則,同時還要兼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考慮到其他股東的利益,具體提供以下兩種處理方案,供你參考:一、採取折價補償的方法。即保留一方股東的股權,給予另一方相應股權約一半價值的補償。至於股價的折算方法,由專業機構根據綜合因素按離婚時的公司股權價值進行評估。二、確定盈餘分配的方法。即在一方股東權不變的前提下,採取將企業的純利潤按比例定期支付給對方,對方不參加企業的經營,不承擔企業的虧損責任。這種分配方式不影響公司的經營,但對於不承擔企業虧損責任而定期享受分紅的一方與對方,應當本著公平的原則,就分配比例進行協商,在此分配比例上應當有所不同。

  病假期間的工資能停發嗎?

  河北的吳先生來電稱:我在一家大型中外合資企業作技術工作。2003年檢查身體時,發現我得了胃癌,於是住院治療,醫療期為2年。目前,我正在醫療期內。企業為我全額交付了醫療保險費用。在我住院治療1個月後,企業通知我到醫療保險機構辦理醫療保險手續並停發了我的工資。現在的狀況是,企業為我報銷醫療費,除此之外沒有工資,也沒有任何補助。請問,企業的這種做法對嗎?

  企業的這種做法是錯誤的。其一,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與病假工資是兩個問題,不可混淆,並不是説享受了醫療保險待遇,就可以停發工資。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規定,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保障職工基本醫療需求的制度。參保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後,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享受的待遇,只能是按規定報銷醫療費用,但不能申請病假工資及治療期間其他生活方面的補償。因此,醫療保險不能代替病假工資。其二,停發病假工資是錯誤的。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所以,企業完全地停發你的工資或不支付疾病救濟費是錯誤的。建議你通過與企業協商或通過法律程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責編:西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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