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是否都應賠償?
上海的高女士來信稱:我今年8月份中旬借朋友的汽車去辦事,因為駕駛技術不好,在路上與一輛小貨車相撞,小貨車翻車,我方車輛損毀嚴重。經估算我方車輛殘值只有3萬元,要修理好需8萬餘元,小貨車修復需4萬元。因小貨車未能將裝貨物及時送到指定的地方給一家公司造成損失1萬餘元。朋友的車投保的是全險,我想請教這些損失保險公司都賠嗎?
答覆:
本案高女士駕駛的車輛投保的是全險,應當是包含機動車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也應當是在有效期內。根據我國《保險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機動車損失險來是指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車輛發生了保險事故而遭受的損失,保險人按下列兩種方式賠償:第一是全部損失賠償,但最高金額不超過出險是車輛重置的價值。第二是部分損失賠償,即投保時按重置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車輛,按實際修理費用賠償。對第三者責任險來講,被保險人或其許可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産的直接損毀,被保險人依法應當支付賠償金,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給與賠償,此後保險人投保的第三者責任險繼續有效,直至保險期滿。保險人不得以已經對被保險人的事故作出賠償為由宣告合同終止。綜上,高女士車輛的維修費8萬元可以依車輛損失險得到賠償;高女士是經車主許可的駕駛人員,小貨車方的損失4萬元也可依第三者責任險得到賠償;但小貨車未能及時送貨給一家公司造成損失的1萬餘元損失不屬於直接損失,保險公司不賠償。
保險公司拒賠我第三者險是否合理?
新疆的王先生諮詢:我的車保有某財産保險公司的第三者責任保險,今年6月該車發生了交通事故,公安交通機關認定我對交通事故不負責任,對方的行人趙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但我向保險公司索賠為趙某治療花費的7千元醫療費時,保險公司卻以:保險合同約定了該第三者責任險為商業保險,保險合同中約定有“保險人依據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比例相應承擔賠償責任”的條款,而我在事故中無責任這一理由拒絕支付相應的保險金。請問到底保險公司是否能向其支付保險金呢?
答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的強制性保險,保險公司對機動車第三者強制責任險項下的損害在保險金額範圍內承擔無過錯責任,不以被保險人的過錯為賠償要件。而本案中的保險公司制定的保險合同將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列為商業保險,並以被保險人在事故中負有責任為賠償條件的行為與法律法規相抵觸,應屬無效條款,保險公司據此拒賠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所以,本案中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內承擔無過錯責任,不能以王先生存在過錯為賠償條件。據此,保險公司應當向王先生承擔理賠義務。
責編:西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