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説法諮詢(第十八期)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07月29日 10:58 來源:CCTV.com

  抵押權有訴訟時效嗎

  呼和浩特的李先生來信稱:我以我的房産作抵押,為我朋友的公司提供貸款擔保,他得到了銀行貸款25萬元。同時我與銀行簽訂的1年的抵押合同: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借款人未能清償債務,銀行有權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實現抵押權。請問:我朋友未能清償貸款;銀行也一直沒有作為債權人起訴我朋友的公司,要求償還25萬元的貸款;那麼,我作為抵押人,是否還承擔抵押物的擔保責任?

  對這個問題現答覆如下:本案中存在兩種法律關係:第一種法律關係是銀行與你朋友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即債權關係;第二種法律關係是你與銀行之間的抵押關係即物權關係。第一種法律關係的訴訟時效,根據《民法通則》第135條的規定為2年,即銀行應于2002年9月前向你朋友的公司申請履行債權,本案中作為債權人的銀行已過訴訟時效,而沒有提出履行要求,應被視為放棄主債權。第二種法律關係由於是物權關係,故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根據物權法定義的原則,擔保物權的存續期間為2年,法律根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第2款規定:“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後,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後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這就是説作為銀行,在本案中它既是主債權人,又是擔保物權人,根據上述法條的規定,銀行在主債權訴訟時效結束後,同時可以作為擔保物權人于訴訟時效結束後在2年的期限內主張擔保物權。銀行在2004年9月內,要求你承擔抵押物的擔保責任,法院是予以支持的。

  對涉嫌犯罪的人如何處理勞動關係

  四川的張女士來電稱:我父親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機關拘留。在拘留期間,我父親的工廠正在辦理買斷工齡的手續。我代表我父親前去辦理時,工廠説,你父親無權享受勞動待遇,不予辦理。請問:工廠這種做法對嗎?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5條第4項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你來電稱:你父親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拘留,但還未被判刑,不應該適用該法的第25條的規定。針對你父親涉嫌犯罪的情形,如何處理勞動關係呢?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28條規定:“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留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相應義務。勞動者經證明被錯誤限制人身自由的,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勞動者的損失,可由其依據《國家賠償法》要求有關部門賠償。”此條解決了涉嫌犯罪時,勞動關係的處理問題,根據你父親的情況是屬於涉嫌犯罪,所以,你父親的工廠不給你父親辦理勞動待遇的有關手續是正確的,是有法律依據的。

責編:西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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