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到庭的離婚案件,法院應如何處理?
河南觀眾趙某來電稱:我與丈夫在1990年經人介紹相識,婚後感情尚好。1994年生有一子。2000年我丈夫外出打工,從此,我們之間的感情出現裂痕,他以工作忙為由,有時一年也不回家一次,就是回到家中,也經常為一些瑣事挑起糾紛,與我爭吵不休。這種日子一直持續到2002年,我覺得我們之間的婚姻再也沒有維繫的必要了,我想提出離婚。但我聽同在建築公司打工的老鄉説,我丈夫已離開公司,不知去哪兒了。請問,我該到哪個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我聽説離婚訴訟必須雙方都到庭,法院才能判決,如果我丈夫不到庭,法院該如何處理?
第一,你若提起離婚訴訟,應當向你的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的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你丈夫已離開其住所地超過一年,離婚訴訟的提起應以原告住所地為離婚案件管轄地。
第二,關於在離婚訴訟中,原、被告雙方在法院開庭時必須到庭,此説法是正確的。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離婚案件的原、被告雙方在法院開庭時,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均應到庭參加訴訟,確有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法院提交是否同意離婚的書面意見。該法雖然有離婚訴訟的雙方都必須到庭參加訴訟的規定,但並不意味著如果一方不到庭參加訴訟,另一方的離婚訴訟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缺席判決制度和公告送達制度,仍可以維護另一方的請求離婚的權利。在實踐中,存在著大量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已無和好可能,但一方為了不離婚而下落不明,使得婚姻關係長期處於不穩定狀態的情況。為了保護另一方要求離婚的訴權,《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經兩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決;對有關法律文書的送達可採用公告送達的方式,即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綜上所述,對不出庭應訴的被告,法院的處理程序將是:首先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傳票、應訴通知書等法律文書,如果公告期滿後,被告未應訴,也視為被告接到傳票傳喚,如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法院可作出缺席判決。這樣,離婚訴訟原告方的合法權益就可以得到保護了。
如何簽訂保密協議?
河南一名觀眾來信稱:我和單位簽訂了5年的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對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但沒有規定保密的時間。為謀求個人更大的發展,我現在想辭職,利用我在單位學會的技術,自己開辦一個公司,請問,我這樣做是否侵犯了單位的商業秘密?
你所提出的問題是否成立,要看你單位有關商業秘密的規章制度,如果有相關規定,你再從事與你單位同類的經營業務,那麼,你就有涉嫌從事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嫌疑;如果沒有此規定,就要看勞動合同中是否有有關保密的約定;如果這兩項都不存在,那麼,在你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單位有可能和你簽訂一份保密協議,這也是合法的,當然簽訂的前提必須是你曾經掌握了單位的商業秘密。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商業秘密條款在勞動合同中並不是必備條款,它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是否確定為勞動合同的內容。
另外,來信還涉及了與保守商業秘密相關的競業禁止問題。所謂“競業禁止”,是指在勞動關係中或曾經存在的勞動關係中,勞動者負有保護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義務,不得兼職從事與用人單位相同或類似業務的競爭行為。在1996年勞動部發佈的《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與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時,可以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前或者該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時間內(不超過6個月),調整其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中的相關內容;用人單位也可規定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超過3年),不得到生産同類産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産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産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該職工一定的經濟補償。從該規定可以看出,當你要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如果提出要和你簽訂一份保密協議時,你要特別注意:第一,這份協議一定要有關於保密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3年;第二,簽訂了保密協議後,單位一定要給你一定的經濟補償,否則,該協議無效。
責編:西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