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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産糾紛怎麼辦?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07月22日 15:52 來源:CCTV.com

  [演播室] 觀眾朋友,大家好,歡迎收看《兩岸萬事通》臺胞法律服務節目,今天請到我們演播室的是,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的教授,姚歡慶教授,歡迎您,姚教授。對於家庭來説,房子是很重要的財産,一般情況下夫妻在處置這樣重要財産時都會商量,但是今天案例故事中的這位丈夫,不僅沒有和妻子商量,還把價值85萬元的房子,以50萬元的低價賣給了別人,丈夫為什麼會這樣做呢?這位妻子又會有什麼樣的反映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事情的經過。

  [小片] 一對夫妻離婚,在分割財産前,丈夫將一套價值85萬元的房子,以50萬元的價格賣給了自己的親戚,這位妻子要求丈夫收回房子,遭到丈夫拒絕。

  [演播室] 教授您看,片子裏的這位妻子,她要求要回丈夫低價賣掉的房子,那麼妻子的做法在法律上有依據嗎?這套房子肯定屬於夫妻共同財産,那麼只要是夫妻共同財産的話,當他進行處分的時候,也必須取得夫妻雙方的同意,也就是説其中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能單方面地擅自處置夫妻共有財産,所以説基於這樣一個考慮的話,那麼在片子中出現這種行為的時候,妻子可以要求直接主張她丈夫跟他親戚之間的買賣行為無效,使得這個房子重新變為他們夫妻之間的共有財産,再進行具體的分配。對於片子裏面這個丈夫的行為,法律上會承擔什麼樣的後果呢?從我們現在《婚姻法》的規定來看,片子中這個丈夫的行為,肯定屬於典型的隱匿,或者説開始處分夫妻財産,想通過這樣的方法,來使得自己得到一個更大的利益,那麼對於這種通過隱匿、毀損夫妻共同財産,或者轉移財産這種情況的話,法律上就規定他應當少分或者不分這個財産,具體到本案中的這種情況,更多應該理解為少分這個財産,甚至我們可以給出一個具體的建議方案,他不是以50萬元賣掉的嗎?那麼他應該拿到的是這個50萬里的25萬,剩餘的部分就應該屬於他的妻子所有。教授,結合本期的案例故事,為了防止類似的這種糾紛,您有什麼好的建議嗎?因為這種操作中間最主要涉及到的就是説,如果説當她的丈夫跟他的親戚之間的這種買賣行為,如果他的親戚完全不知情,出於各種各樣的考慮,有可能會把他的親戚作為一個善意第三人來認定,在實踐操作中當然最好的辦法,就是在房屋登記的時候一定要把夫妻雙方的名字都體現在産權證上,那麼這樣的話,他進行處分的時候,一定要受到共有權利人的限制。

  [演播室] 説到房屋産權登記,我們這裡還有一個案例故事,故事中的趙先生將自己購買的四處房産,都進行了産權登記,不過是登記在了別人的名下,趙先生的妻子和這位産權證上登記的人,都堅持説房産應該歸自己所有,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誰才是房子真正的主人呢?

  [小片] 臺商趙先生是一位有婦之夫,在大陸和一位姓田的女士非法同居,他在大陸購置的四套房子全都登記在了田女士的名下,後來趙先生因病去世,對於這四套房子的歸屬問題,趙先生的妻子和田女士爭執不下,都認為應該歸自己。

  [演播室] 教授您看,這四套房産都是登記在田蕾的名下,那是不是説房屋的所有人,就應該是田蕾呢?從表面的證據來看的話,肯定應該屬於田蕾所有,這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從實踐操作來講的話,或者結合案情來看的話,就要看當年趙先生的這個錢,到底是夫妻共同財産,還是趙先生的婚前個人財産用來買的房,如果是趙先生的婚前個人財産買的房子的話,那麼我們認為趙先生的這種贈與行為,原則上是有效的,除非這種行為可能會違反善良風俗而無效,但如果説是用夫妻的共同財産來購買的這四套房子,然後贈送給田蕾的話,那麼我們認為,同樣這是屬於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處分共有財産的行為,那麼其他共有人可以主張這種處分行為無效,這樣的情況下面的話,那麼實際上這四套房屋仍然要變更房屋的所有權人,而成為趙先生和他的妻子的共同財産來進行處理。教授,那如果説趙先生買房的錢,的確是夫妻的共有財産,那麼這時候趙先生的妻子怎麼才能夠要回這個房産呢?作為趙先生的妻子必須要證明這是夫妻共同財産用來購房的,當然,實際上在真正的司法實踐裏面的舉證責任,她只要證明他們有一個夫妻關係,那麼這個錢又是趙先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拿出來購買的房子,那麼原則上這個錢都應該認定為是夫妻共同財産,那麼實際上就是説,對於持否定意見的人,恰恰要他證明這不是夫妻共同財産,而是個人財産。那麼在證明了這一點(夫妻共同財産)的情況下面,她就可以主張以共有人的身份主張當時的贈與行為無效,那麼主張贈與行為無效以後,贈與合同就無效了,贈與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她就可以主張這個房産産權的具體的變更。感謝教授,對我們案例故事的分析和點評。一般情況下,産權登記能夠證明房産的歸屬,但是這並不意味著産權證上的人,就是房屋的唯一所有人,或者就一定能夠擁有所登記的房屋。正如今天的兩個案例故事,所登記的房産有可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産,法律保護夫妻個人財産的所有權,同時也規定了夫妻對共同財産享有平等的處分權。今天的案例故事提醒我們,夫妻任何一方在處分共同財産時,應當徵得對方的同意,不得損害對方的合法權益。感謝您收看本期法律服務節目,觀眾朋友,我們下期節目再見。

責編:王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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