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閉會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了關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立法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在北京要求全國各地檢察機關充分運用這一法律武器,把“打黑除惡”作為重中之重,發現一起打掉一起,努力做到除惡務盡,不留後患。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的關於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同時具備四個特徵,即: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今天在北京舉行的全國刑事檢察工作會議上,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人提出,除了對具備以上四個特徵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要依法追究外,對尚未得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通過有組織地實施多次犯罪活動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並具備其他三個特徵的,也要依法追究。這位負責人同時指出,全國各級檢察機關在審查批捕、審查起訴黑惡勢力犯罪案件中,要增強發現黑惡勢力的後臺和“保護傘”的意識,發現線索及時移送反貪、瀆職侵權檢察部門。
據了解,最高人民檢察院深挖黑惡勢力後臺和“保護傘”的工作將進一步深入。對於充當黑惡勢力後臺和“保護傘”的職務犯罪案件,將集中力量深挖嚴查,不管涉及什麼人都要依法一查到底。對這類重大複雜的案件,上級檢察院要直接查辦或派員督辦,堅決排除阻力和干擾,力爭在這方面取得新的突破。自去年4月以來,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就掛牌督辦了數百件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許多省級檢察院也對當地一些有較大影響的案件實行掛牌督辦。(記者王熾)
|